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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与后付费身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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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上午,北京律师李方平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立案庭表示将按照程序予以审查。

  由于8月1日恰逢《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这个案件也就格外令人关注。

  优惠难享

  李方平,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1998年6月以来就在北京工作生活,但是户籍还在外地。

  2006年,李方平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处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接受北京网通官方网站公布的格式合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合同》。该合同第2条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李方平因为找不到、也不愿求具有北京户籍的市民办理所谓的担保,于是选择办理预付费业务。

  可是,李方平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预付费业务与后付费业务一字之差,导致李方平在北京网通推广的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遭受不公平待遇。

  2007年5月,北京网通开始推广“亲情1+”业务。李方平通过北京网通官方网站宣传,发现有许多特别优惠的套餐,尤其有带宽1M、2M的宽带优惠包月。但是北京网通却在业务办理条件中规定:“本业务只限于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公众客户办理。”北京网通规定的这一差别待遇导致李方平无法享受北京网通所宣称的“月租归零、得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和便捷。

  2008年6月,北京网通又推出“亲情1+”升级产品,即“1+生活”、“1+温馨”,该业务增加了家庭网关、网络冲印以及温馨同号等新内容。李方平作为预付费业务用户仍然无法享受该服务。

  诉至法院

  对于自己所受到的区别对待,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无与伦比的垄断地位,一直借口技术原因或者故意拖延计费平台系统的软件改进,借以维持对预付费用户的差别待遇,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的垄断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还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李方平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就将北京网通起诉至了法院。他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利用其垄断地位在“亲情1+”服务条件上对原告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及业务公告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亲情1+”业务的服务;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元。

  同为消费者,为何不能享受同样的优惠服务,原因何在?

  对于北京网通公司要求在京外地人安装预付费电话的做法,网通方面这样解释:“预付费电话是一项新业务,与普通电话业务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受目前平台设备能力的限制,才先选择了非北京籍用户试行。……因为外地人相对而言流动性强,欠费追缴难度大,所以要求外地人安装预付费电话属无奈之举,而非故意歧视外地人。”

  渴望说法

  新浪网一项网民调查显示,网民选定的《反垄断法》诉讼第一被告,是国内行政性垄断企业。公众普遍认为,垄断企业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有恃无恐乱收费,其中,电信、电力和石化位居乱收费领域三甲。2007年5月,作为北京网通用户的李方平曾经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垄断地位,收取了过高的上网费用,请求法院判令其调低网费标准。该案虽然败诉,但被《检察日报》列为《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公益诉讼案之首。

  李方平说:“电信行业垄断经营是一个老问题了,移动和联通已经陆续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条款。例如非北京籍的也可以预交押金即可使用后付费的全球通号码。但是网通对于预付费和后付费仍然有太多的差别对待。”

  赔偿金额只有1元,李方平表示这是公益诉讼。“对于垄断的企业,我只想要个说法。《反垄断法》已经正式实施,法律环境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改善,相信本案的前景将会比较乐观。”

  据了解,北京网通推出的资费差别待遇在其官方网站上比比皆是。只要对北京网通一年多来资费优惠活动稍加搜索整理,就发现后付费和预付费电话的差别对待,例如:

  1.自2007年2月16日起,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及周六、周日的0时至24时,北京网通有长途拨叫权(含17909IP有权)的后付费固定电话用户在拨打国内长途(不含台、港、澳地区)时加拨11618将可享受新的长途资费优惠。

  2.在2007年5月17日至12月31日,北京网通推出宽带包年趸交优惠活动。市区个人住宅后付费用户只需一次性交纳1880元,就可享受12个月2M带宽的宽带宝典产品。优惠期内,2M包年趸交客户办理新装ADSL还免收一次性综合工料费300元。

  这些众多的资费优惠活动都将预付费消费者排除在外。

作者:罗兵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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