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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惠制新法规亟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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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议会6月5日通过欧盟普惠制法规修订案,并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实施,若干类受特别关注的中国内地产品不能获得优惠,如玩具、纺织品、鞋、家具、灯具、珠宝与人造首饰、电气设备及钟表等,这种动向亟须我国企业给以足够的重视。

  今年6月5日,欧洲议会通过普惠制的修订法规,该法规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实施,而现行的普惠制第980/2005号法规将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

  法规议案多处修订

  法规议案对附件1作出修订,该附件罗列了不享受普惠制的产品类别。经修订的附件1保留了大部分在现行法规下不享受优惠的中国内地产品。

  欧盟对特别奖励安排(GSP+)作出较大幅度的修订,该制度的受惠国须遵守法规议案附件3所列的一切公约的审批及实施准则,有关公约涉及劳工标准、人权、环境等。

  法规议案也对理事会采纳普惠制优惠撤销法规的期限作出程序上的修订。根据普惠制撤销法规,假若某个国家严重违反及经常违反若干与人权、劳工权利、环境及良好管治的国际公约准则,理事会有权将该国从普惠制受惠国名单中剔除。

  新法规对“武器以外所有产品安排”作出修订,增加对用于提炼产品的原蔗糖实施的关税配额。

  需要强调的是,普惠制法规议案并无更改现行法规的基本条款。在新法规下,中国香港对欧盟出口的产品仍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中国内地产品则仍可享有若干关税优惠。

  几种新情况需关注

  此次普惠制法规议案除一般安排外,几个新情况需引起关注。

  一般安排涵盖约6400类产品,据欧委会表示,其中约3200类被列为非敏感类产品,享有免税优惠,但此安排不适用于农业用的零部件。其余产品属敏感类,须缴纳《共同关税税则》规定的从量税和从价税。

  非敏感类及敏感类产品清单载于法规议案附件2。新法规除对关税项目说明作出修订外,一般安排中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要点如下:敏感类产品的关税与之前一样减低3.5个百分点;纺织及服装产品将继续享有正常“最惠国”关税减20%的优惠,从量税则降低30%;假若敏感类产品的关税包括从价税及从量税,3.5个百分点的减幅只适用于从价税,从量税仍须全部支付;假若减税后使得某类产品的从价税率下降至1%或以下,或从量税减至2欧元或以下,欧盟不征收该项关税。

  撤销关税优惠。假如某类产品已具备足够的竞争力,不再需要普惠制待遇来增加对欧盟的出口,欧委会将取消该产品的关税优惠。根据规定,如果某受惠国对欧盟出口产品的平均价值,连续3年超出所有受惠国对欧盟出口同类产品总值的15%,该受惠国产品的关税优惠将被取消。就此而言,欧盟对纺织及服装产品实施较严格规定,上限为12.5%。

  那些产品不再优惠

  新法规下不再享有优惠的中国内地产品包括第六类(化学或有关工业产品)、第七类(塑胶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未加工的兽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马鞍及马具;旅行用品、手袋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茅草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编篮及柳条制品)、第十一类(11(a)纺织品及11(b)纺织制品)、第十二类(鞋履、帽子头饰、雨伞、太阳伞、手杖、带座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部件;经处理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灰泥、水泥、石棉、云母或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第十四类(珍珠或养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的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钱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贱金属制品)、第十六类(机械及机械用具;电动设备;有关的零件;声音收录器及重播器、电视图像及声音收录器及重播器,以及这类制品的零件及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的运输设备)、第十八类(光学、摄影、电影摄影、量度、检查、精密、内科或外科仪器及器具;钟表;乐器;其零件及附件)、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此外,若干类受特别关注的中国内地产品也不能获得优惠,如玩具、纺织品、鞋、家具、灯具、珠宝与人造首饰、电气设备及钟表。

作者:苏志明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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