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应在实施监理收费新标准时提出具体的办法或意见,如:明确“专业调整系统”,明确总监办和驻地办的监理服务收费,明确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费用,体现优质优价、按劳付酬的原则,保障浮动幅度在上下20%以内,明确投入与收费的挂钩等。
今年4月份,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在中国交通建设监理20年回顾暨发展论坛上的讲话中,谈到“适应交通建设市场健康规范发展要求,着力营造良好的监理发展环境”时,指出:“从去年5月起施行的国家新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是国家考虑到过去监理收费一直偏低的情况而进行的较大幅度的收费标准调整,这是对监理企业生存、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所有交通建设监理企业都应倍加珍惜,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监理收费管理规定。”部质监总站站长李彦武也表示将加强监管力度。部各级主管领导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实施新的监理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的决心使正在因长年入不敷出而逐渐陷入困境的监理企业老总们和广大监理人员备受鼓舞。
新的监理收费标准实施至今已一年多了,而交通建设监理行业所面对的形势并不令人乐观,可说是喜少忧多,在招标中甚至有的业主明确说“本地区不执行新标准,只执行老标准!”显而易见,虽然希望按新标准收费的是监理企业,但是实施新收费标准的主动权却不在监理企业手里。笔者认为,要想在交通建设市场真正贯彻实施新的监理收费标准,当务之急是交通运输部的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交通运输部关于施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办法(或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出台新监理收费标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作用,第一是明示交通建设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监理收费新标准,当然建设单位(业主)也不例外。第二,针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中一些特殊情况,应在实施监理收费新标准时提出具体的处理办法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