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中,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具体依据,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然而,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要执行和实施多种行政处罚,如何应用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实现对当事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行政机关实现依法行政、公开、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
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的使用《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时,要涉及多个领域。那么,如何掌握运用好对当事人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应根据当事人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来具体分析运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也对行政处罚施行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规定了销售者在违反上述规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属特殊法中的规定。而对生产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就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在具体执法中,无论在实施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计量行政处罚、标准化行政处罚、认证行政处罚、锅容管特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备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都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质监行政处罚如何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笔者认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有严格地区分的,在法规规定的最低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应属从轻的范围。如在等值至3倍罚款幅度内的罚款,处以等值的罚款;罚款幅度在15%至20%之间,处以15%的罚款,幅度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处以1000元的罚款等等。而减轻行政处罚是在最低范围的行政处罚以下,行政处罚的幅度在等值至3倍之间的罚款,处以等值以下的罚款。罚款幅度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幅度在15%至20%之间,处以15%以下的罚款等等。
以上是笔者一家之言,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