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植保司近日公布丁阿维菌素等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具体规定,并要求有关企业将意见于奉月20日前反馈。
具体变更申请要求如下:
——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的农药产品,应当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填写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申请表,携带证书,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变更。
——已取得农药登记证(含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产品,自2009年1月[日起在申请登记续展时,在提交续展登记规定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交有效成分变更申请表,并附变更后产品标准、标准编制说明及质检报告。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申请农药登记(含临时登记),申请人在提交规定资料的同时,还应当填写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变更申请表,并附变更后产品标准、标准编制说明及质检报告。已批准进行的相关试验,试验资料可以作为申请变更产品的登记资料使用。
——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农药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延续时,应当同时申请有效成分含量变更。
已在境外取得登记,但有效成分含量或表示方式与本公告不符的农药登记产品,证书持有人可凭境外农药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申请保留原有效成分含量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规定另行制定。本公告对有效成分含量设定梯度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申请人应当按照第946号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