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高、精、尖设备自有配备率应达到90%以上,设备资产一般不低于300万元;对产业严重萎缩,缺乏运行基础的省级中心,将予以撤销。”日前,浙江省质监局修订完善了《浙江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该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浙江区域经济发达,特色产业优势明显,有不少地方都出现“一乡一品、一县一业”的区域特色产业群,因此各具优势特色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在各地发挥着技术检测优势。然而,部分省级中心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法律地位不清,丧失独立性;有的管理混乱,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正常运行或失效;有的中心检验检测能力严重下降或出现严重缺陷,甚至发生了重大检验质量责任事故,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这些现状,浙江省局结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级中心建设和发展需求, 在《浙江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对省级中心的职责定位、能力水平、建设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要求规定内容进行了重点修订和完善,将部分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及省级中心发展的条款进行了删减。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从5章22条增加到6章36条,对涉及到省级中心的规划、申请、筹建、设立、管理、奖惩、变更以及撤销等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与细化。
与此同时,浙江省质监局还印发实施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对重点实验室的职责、申请、批准、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了重点实验室的定位、职责、申请批准程序、建设任务和管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