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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实物质量合格率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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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近期组织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江苏、天津、浙江、上海、山东、广东6个省、直辖市100家企业生产的10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86.8%。

  此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企业明示的技术要求,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整车质量(重量)、把立管静负荷、脚蹬间隙、鞍座调节夹紧强度、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较好。

  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车架/前叉组合件应能通过70000次振动强度试验。抽查中发现,部分产品的车架/前叉强度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有的产品振动14651次时出现车架下管开裂现象。

  强制性国家标准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倾斜25°时脚蹬不能触地,主要目的是保证电动自行车转弯骑行时的安全性,抽查中有部分产品地面距离指标不合格,可能在转弯时造成脚蹬或骑行者足趾触地,导致车辆失控。

  鞍座调节夹紧强度项目主要考核鞍座、鞍管和车架的结合牢固程度,分别在鞍座的水平和垂直方向上施加规定的作用力,不得发生转动现象。否则,骑行者重心会产生偏离,造成失控。抽查中发现,部分产品鞍座调节夹紧强度不够。

  由于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为了确保骑行者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限定在20km/h以下,如速度过快易发生危险。抽查中有部分产品的最高车速超标,有的产品最高车速达到31.6km/h。

作者:刘伊婷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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