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9月1日起,凡在成都市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的水产品,必须有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否则不能进入市场和餐饮单位;若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水产品的,3年内不得从事水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这是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成都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里的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经营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其他合法经营手续后,应取得质量合格证明;经营的水产品属水生动物及产品的,在取得质量合格证明的同时,还须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取得质量合格证明的水产品必须在本市场设立或委托的检测机构按批次补充检测并取得本批次水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市销售。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其证明已失效的,应当申请水生动物检疫检验机构补充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水产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规范的购销台账,详细记载产品种类、来源、数量、时间、运输单位,并保存两年;销售预包装的冰冻、冷藏的水产品必须附具产品标签,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检疫证明号码、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规格、产地和生产者;销售无外包装的鲜活、冰冻、冷藏、水发、干制类水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销售者名称、品名和来源,张贴检疫合格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