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电力标准化工作人员素质,规范电力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力标准化工作岗位培训,根据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以及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标准化工作人员是指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电力行业协会标准化管理人员、有关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及标准主要起草人等。
第三条 电力标准化工作人员应接受标准化知识的岗位培训,熟悉我国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掌握标准化知识,了解有关国际标准组织和活动状况等。
第四条 电力标准化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
(二) 标准化基础理论;
(三) 电力行业标准化知识;
(四) 世界贸易组织/技术贸易壁垒协议(WTO/TBT);
(五) 企业标准化知识和工作内容;
(六) 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外标准化活动介绍。
第五条 电力标准化工作岗位培训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组织,按照统一安排、统一教材、统一考核的原则分期进行。
第六条 电力标准化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一颁发《电力标准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七条 《证书》是持证人员具备电力标准化工作岗位技能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和备案制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应进行复查换证。
第九条 岗位培训以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班养班、保证培训质量为原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