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企业技术标准的交流和管理,做好省级以上电力企业技术标准的 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于省级以上电力企业技术标准备案工作。
本办法附件1所列企业应按规定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备案本企业技术标准。
第三条 电力企业技术标准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30日内申报备案。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电力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电力企业技术标准的备案,须具备以下材料:
1、 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申报公文一份(见附件2);
2、 企业技术标准备案汇总表一张(见附件3);
3、 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4、 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采标的原文和译文各一份;
5、 以上材料计算机软盘(使用Word 97软件)一份。
第五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30日内,回函申报单位确认备案(见附件4)。 对与现行法律、 法规或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矛盾或相抵角等不符合备案条件标准 的备案不予确认(见附件5),并通知申报单位及时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六条 企业技术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报告复审结果;修订后的 企业技术标准应重新备案。
第七条 电力企业技术标准备案情况经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同意后,可不定期通过电力 行业报刊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电力企业技术标准备案企业名单;
2、电力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申报公文;
3、电力企业技术标准备案汇总表;
4、确认备案通知单;
5、不予确认备案通知单。
附件1
电力企业技术标准备案企业名单
一、 国家电力公司
二、 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三、 其他应备案企业: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
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北京国华电力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利电力科学研究院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自动化研究院
国家电力公司武汉高压研究所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研究所
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