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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进:补偿标准有参差 生态林补贴标准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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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因多方面因素的存在,还有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生态环境管理涉及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多头管理现象严重,导致部门利益化和利益部门化,区域补偿很大程度上成为部门补偿。这就造成生态保护与受益脱节的“三多三少”现象:一是部门补偿多,农民得到的补偿少;二是物资、资金补偿多,产业扶持、生产方式转换补偿少;三是栽树等直接面向生态建设的补偿多,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扶贫结构的补偿少。

  2.退耕还林补偿中,全国仅分南方和北方两个补偿标准,导致一些地区“过补偿”,另一些地区“低补偿”。相关研究表明,生态公益林有形产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之比为1∶93,而目前生态公益林补贴标准仅是5元/亩,经济林每年平均产出为36元/亩。补贴标准远低于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更别提生态效益了。在许多地方,山林是山民全部的生活来源,一年几十元的补助难以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

  3.生态补偿融资渠道主要是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基金两种形式。其中财政转移支付是最主要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目前,纵向转移支付占主导地位,即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而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微乎其微。

  4.产权界定不清,环境贡献者与环境受益者的利益关系不协调。尽管中央确立了“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补偿原则,但涉及具体补偿行为时,难以确定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受益者。特别是在国家层面上实施东西部大尺度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时,问题就更加突出。

  鉴于以上问题,我们建议:

  1.生态补偿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在流域水电开发生态补偿方面,过去仅仅局限于对水电站库区百姓的补偿,而现在需要将生态补偿理念扩展到水电公司对水库汇水区内一级支流源头与主要产水区的生态补偿。

  2.完善生态补偿管理体制。在条件成熟时,可由省级政府政策研究室牵头,成立生态补偿委员会,负责省级层面的生态补偿协调管理。

  3.积极探索各类生态补偿方式。结合试点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并推动确立生态补偿机制法律地位的相关立法,如试行征收“生态税”或类似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形式的“生态附加税”,建立长期稳定的补偿资金来源。“生态附加税”可附加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这三种主要税种上。

  4.丰富生态补偿的内涵和措施体系。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普及生态补偿知识,积极宣传推广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和成功经验,吸引国际组织、企业和社区居民参与试点工作。

  5.加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研究。围绕生态补偿的范畴、标准、补偿方法、资金来源、管理等问题开展研究,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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