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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检企业应规范使用免检标志和有关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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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批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

  一家面粉生产企业,2005年12月获得国家免检资格,今年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报。目前,企业在面粉包装袋使用免检标志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

  企业按照规定在包装袋上使用免检标志时标注了有效期和证书编号,但由于市场变化以及对印制包装袋的数量预测不足,在免检有效期满后,剩余了大量包装袋不能使用,给企业带来较大浪费。为避免这种浪费,我们希望在印制包装袋的免检标志时不标注有效期和证书编号,以解决长期使用的问题。这样做是否可行?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负责部门如下答复:

  根据《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规定“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批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报的企业,可以在申报期间继续使用免检标志。”“未提出重新申报免检的企业,免检有效期满后不再具有免检资格,其有关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考虑到免检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浪费,《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也就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即“再次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自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免检标志。6个月后,必须使用新的有效期内的免检标志。”也就是说,如果贵企业在今年重新申请获得免检资格后,原来按规定印制的带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可以继续使用6个月,6个月后必须使用标注免检标志及新的免检有效期和证书编号的包装。同时,建议贵企业在印制包装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形势变化的实际情况,尽可能避免造成包装浪费。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部门认为,各地质监局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在生产流通领域针对免检标志开展执法检查中,应遵循监管与服务并举的工作原则,对经核实确属国家免检产品的,在使用免检标志时标注的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以督促整改为主要手段,而不应简单地采取罚款的措施处理,增加企业负担。国家免检企业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自觉维护免检制度权威性和国家免检企业形象,规范使用免检标志和有关标注,避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引起不必要的投诉。

作者:刘伊婷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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