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辽宁省环保部门获悉,《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日前发布,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该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据悉,该标准是对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主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人海域标准》和《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该标准对焦化企业、石油开采、炼油工业、合成洗涤剂工业、合成脂肪酸工业、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铬盐工业、烧碱工业、纯碱工业、硫酸工业、合成氨工业、染料及纺织印染工业、黏胶工业(单纯纤维)、有机磷农药工业、皮革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等部分行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石油炼制工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为1立方米/吨原油;合成洗涤剂工业为10立方米/吨产品;合成脂肪酸工业为150立方米/吨产品;硫酸工业为10立方米/吨硫酸;合成氨工业大型尿素、硝铵为,8立方米/吨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