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获悉,旨在规范土地整理工作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制进入汇总编制阶段。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标准”最快将于今年底到明年年中出台,届时将改变土地整理中缺乏标准和以次充好等问题。而“占补平衡”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占良田,补次田”的问题也将得到控制。
已经进行了4年之久的“标准”编制工作进入“冲刺”阶段。
上述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人士表示,“标准”出台后,将对解决“占补平衡”政策执行中出现的“以次充好”的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前不久,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的政策,紧急叫停了跨省耕地占补平衡,对于省内跨市等跨行政区的耕地占补平衡实行更严格的限制政策。
对于此项政策的出台,土地管理业内更多理解为“占补平衡”政策的微调。
中国土地学会一位专家告诉记者,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土地价格和补充耕地的成本也不同,因此很多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喜欢从中西部地区“买指标”,而中西部地区也受利益驱使,喜欢“以土地换项目”。
在国土资源部上述政策出台之前,跨省区耕地“占补平衡”十分普遍。但是这其中存在一个重要问题:东部地区耕地多属于粮食高产地区,中西部地区耕地粮食产量不高,以中西部的耕地来置换东部地区耕地,显然对耕地质量是个挑战,而且会影响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中国土地学会副秘书长邵捷传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地方政府习惯将城市周边比较平坦的耕地圈占为建设用地,同时在比较偏僻的地方开辟新的耕地,以此做“占补平衡”。国土资源部为解决“以次充好”的问题,曾出台了“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以质量来界定耕地的占补平衡,但是仍无法阻挡地方违法占地的冲动。
“标准”出台后,将为“占补平衡”政策提供“补位”功能。
直接按照农用地分等来确定占补平衡的只能作为宏观层面的考核,而“标准”出台后,每占一块土地所获得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按照当地的地理条件,在其他地区进行土地整理工程,以资金来平衡“占地”和“补地”的关系,更能直接改变“补地”质量不高的问题。
审计署2007年在进行全国土地整理资金时就曾专门指出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在审计署日前发布的全国土地出让金及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中指出,有省份圈占“良地”,却在荒坡等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补充耕地,这些耕地补充后却没有相应的水利设施,成为“摆设地”。
“标准”不仅对耕地的整理工程进行了详细的标准要求,还将逐步对耕地配套的水利设施进行标准探索,今后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需要更关注耕地的配套设施及耕地质量问题。
据悉,“标准”将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分别是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还有其他工程。这些工程标准的出台,将对保证耕地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标准”提速
上述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人士介绍,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于日前在北京召开了“标准”编制的专家座谈会,专题研讨“标准”最终的内容制定问题。江苏、湖南两个试点省份和福建、甘肃、安徽、广东等四个非试点省份都派人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国土资源部副主任范树印在上述会议上介绍,目前“标准”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省份的“标准”编制工作,国土资源部正在根据各省编制的“标准”进行分析、归纳、提炼,并最终形成全国的“标准”。
由于各地耕地保有情况和土地开垦潜力不同,因此“标准”制定很可能将依地区而异,但是国土资源部将在形式、规范上进行统一管理。
“标准”几乎对所有国土管理和政策制定都有基础支撑作用,正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标准”,很多国土政策制定后,在具体执行中出现种种问题。
例如,去年中央与地方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成改革后(2007年“31号文”),需要对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使用方式进行改革。中央分成的30%土地有偿使用费重新分配给地方后,地方连同自己分成的70%有偿使用费,分配到各市县,专门用于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
中央分成的30%有偿使用费分配给各个地方的依据是各地方上个年度的农田保有面积和土地开发任务。而且中央不再负责具体的土地整理项目设定,省级政府自行统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
上述政策出台后,国土资源部要求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稽查,但是由于缺乏“标准”来支撑,国土资源部在对地方使用有偿使用费情况进行稽查时,无法进行使用效益的评价。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黄鹤图在一次“标准”培训会上表示,在土地整理政策调整的背景下,“标准”更显重要,需要加快编制速度。
黄鹤图表示,缺乏“标准”的情况下,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分配下去以后,没有一个统一的使用和工程建设标准,各地在建设上一定五花八门,容易出现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无序使用的问题。
各省为了争取中央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纷纷多列项目,在中央分成资金下达后,这些项目往往出现“虎头蛇尾”。
据悉,“标准”编制先选取了河北、黑龙江、江苏、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9个省为试点。2006年,其他22个省市又加入了“标准”编制工作。目前“标准”编制工作仍分试点省和非试点省两条线同时展开,试点省份和非试点省份的“标准”同时上报国土资源部,随后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标准”进行全国“标准”编制。
上述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人士介绍,由于各地土地情况不同,各地“标准”内容也不一,但是国土资源部确定了“标准”的基本编制原则:根据省(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现有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基础设施及建设规划情况;比较、分析其他相关的分区、分类的目的和用途,主要划分方法和应用状况;总结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践经验,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潜力;确定在省域范围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主要地域特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主导障碍因素,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重点和方向以及总结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具体整理措施的组合特征和关键指标;从而确定省(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思路、方法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