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霾天气还能算良好吗?一年中灰霾天气达133天,却有330天超过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但这却是去年广州市的空气环境状况。
灰霾是空气中的颗粒物在一定的条件下造成的气象现象。而按照国家标准,仅仅检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纳米10粒径)3项标准。空气中污染物的成分复杂,即使这3项标准都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但却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灰霾天气。对此,在今年的广东“两会”上,有专家表示,广东应制定比“国标”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增加VOC(可挥发有机物)、臭氧、小颗粒3项指标,更客观地反映空气质量,使得监测数据能够取信于民。而在此之前,粤港空气监测网已经在监测指标上增加了臭氧一项。
环境标准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地方标准一般是包含国家标准中没有的只针对某一地方专用的某些项目而言的,地方标准较之国家标准要更详细具体,但对于国家标准中已有的项目,地方标准一般也会更加苛刻。国家标准是就全国一般情况而制订的,地方标准是紧密结合地方环境特点及技术、经济条件而制订的,两者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结合,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不少地方在环境标准方面已经有了比“国标”更高的标杆。如针对太湖水质恶化的最新情况,江苏省出台了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新标准,这一区域性标准高于现有的国家标准,接近发达国家的标准,不仅提高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门槛,还制定了氮、磷的排放标准,另外将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等治理也纳入新标准进行考核,对国家的水污染排放标准体系有了较大突破。“十五”期间,山东也曾发布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造纸、纺织、印染等9个行业地方性标准,引导企业主动调整原料和产品结构。
但是一些地方在自行制定环境标准后,也面临困惑。刚刚对铅酸蓄电池行业进行整治的浙江省长兴县,就在整治过程中,眼睁睁看着来自江西、湖北、安徽、江苏、山东、云南等地的县市政府部门到那些被淘汰的企业门口公然招商引资,“边整治边接收”的现象让人看了不是滋味。对此,有人认为地方环境标准的出现可能引起不公平的政策环境,各地高低不一的环保门槛违反了环境公平原则,使那些高污染产业向环境标准低的区域转移。
诚然,政府可以通过严格的标准化管理遏制污染企业跨区域转移。对产能过剩、工艺简陋、作坊化生产普遍的行业,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环境标准,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国所有地区一律禁止类似企业生产。但国家标准毕竟只是一个普适性的标准,并不一定适应所有地区。比如环境容量已经接近极限的地区,更应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但这些地区不能开展的建设项目,并不等于其他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就不能搞。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国家已经明文禁止、淘汰的项目肯定不能迁移,欠发达地区不能再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
那么,地方自行制定环境标准又应以什么作为依据呢?这里不得不提到“主体功能区”的概念。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优化国土开发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都提出明确要求。“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大主体功能区划分的依据不仅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突出了环境平衡、人口承载等要素,全面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提出,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管理体制与法律规定、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仍有很大差距。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仍未完全转化为具有强制效力的技术法规;许多排放标准实施后长期没有修订,技术内容与形势不适应。如果我们没有一个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怎么指望企业主动地按照高标准要求自己呢?因此,我们要鼓励各地制订符合各自环境条件的环境标准,对不同分类区域实行不同的环境标准,这对制订国家标准具有前瞻性的参考价值;其次,要针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增加用于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这些区域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尽量避免环境标准不一有可能产生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一个最终的目的是,通过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准体系,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