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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注重对行为主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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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实体以法定的方式向社会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序幕是1995年在上海率先拉开的,迄今为止已有十多年时间,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政府采购中如何对行为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约束便是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来看,基本上做到了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关、中介机构和供应商等相关部门单位权利义务的明确,基本上实现了购买、付款和验收使用等环节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确认。当前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如何落实好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而落实好制度的关键在于进一步加强对于政府采购行为主体的监督与约束。

  进一步强化对于行为主体的监督与约束的基本思路是内部的制度监督到位和外部的公众监督补位。内部的制度监督到位主要是指体制内的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行为的制度设计,充分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各行为主体间的交涉。这其中的重点在于进一步强化对于财政部门的再监督以及对采购人员的权力约束。

  进一步明确细化各方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建立完善可量化的政府采购成本核算体系,大致相同的采购项目,成本也应该能够进行量化比较。这有利于对政府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和失误作出明确判断、界定并追究相关责任。

  建立政府采购人员的聘用制。这有利于招聘拥有丰富信息和专业知识的人;有利于利用聘用制的灵活性,给采购人员以续聘的激励、解聘的压力,促使其尽职尽责;有利于阻止卖方进行幕后活动的信息获得。

  充分运用好《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质疑制度。为了鼓励供应商正确行使质疑权,应该建立供应商质疑奖惩制度。同时,完善招标项目的匿名确定制。匿名确定制可有效消除产生道德风险的因素,从而保护政府和民众利益。

  确立各方行为主体的责任机制。如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按职能和在采购过程中的不同分工可分为合同订立人员、采购经办人员等,在采购工作中实行流水作业,各负其责的办法,创造条件确保采购的各环节分离,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负责或经办。这样有利于从环节的划分上建立互相监督、责任明晰的监督约束机制。

  外部的公众监督补位主要是指加大体制外的监督与约束,主要指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包括公众监督与媒体网络在内社会监督是一件有力的武器,众多的群众眼睛和记者、网络构成了一张严密的监督网,政府采购人员稍有不轨,就会被发现并公之于众。然而,社会监督的有效实现,则有赖于信息的公开。

作者:赵永光 牟平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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