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雀巢的“博弈”中,中国消费者表面看总算赢了。持续20多天“口诛笔伐”,各媒体连篇累牍报道,消费者才勉强得到本属自己的正当权利。难道每一场类似的公共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解决,都需要打这样一场攻坚战?企业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并召回问题产品?
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里面都没有对问题食品的召回作出明确规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并已于2004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系列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以下简称系列标准),对食品企业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提出了规范性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
然而,该系列标准目前还只是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具备强制性。其实如果系列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雀巢早就毫无遁词地实施召回了。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李经津说,对照系列标准,雀巢有六个“不符合”。
可是在没有相应法律、标准强制约束的同时,目前我国食品企业普遍存在着一种扭曲的观念,即认为“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因此非“万不得已”就绝不能实施召回。雀巢公司“入乡随俗”,眼下被媒体和相关部门“戳一下动一下”,但就是不提“召回”二字,其实正是这种观念在作怪。
与我国企业相反,食品监管体制相对健全国家的食品企业则认为,如果食品质量问题首先被政府或消费者发现,从而丧失了企业主动召回的机会,才是损害企业声誉、信用和利益的事情。在加拿大一家向全北美地区供货的速冻方便蔬菜工厂,李经津听到企业主自豪地介绍说:“我们不断进行召回演练,现在已经能做到在任何一个销售我们产品的超市发现质量问题后,同一批次的所有货物在20分钟之内从全北美撤架。”
据了解,目前有些省份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系列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并在必要时实施产品召回计划。这种政府部门在对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规章中采用该系列标准的方式,使有关部门可依据系列标准的规定对相应食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一推荐性标准在当地具有了强制力,这是迫使企业自律、迅速建立实施产品召回制度最有效直接的方法,并可促使企业遵守标准的其他规定。
“但是归根结底,消费者在质量、卫生、安全指标方面对企业产品的自主选择是最有力最长远的促进因素。试想,如果消费者都只认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都优先购买通过了系列标准审核认证的企业的食品,那么即使不是强制性标准,企业也会自愿实施。可以说,消费者的选择是最终决定因素。”李经津说。
从最近几起公共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来看,中国媒体、消费者的自主、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相信消费者对食品召回制度的推动作用将越来越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