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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土保持国家标准实施将修正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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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有关负责人11日说,我国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2部新的国家标准,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提出了水土保持的限制性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将予以否决或修正。新国标的实施,将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这位负责人介绍,新的水土保持国家标准对建设项目应采取的拦渣、护坡、土地整治、防洪排导、降水蓄渗、临时防护、植被建设、防风固沙等措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5条强制条款:一是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二是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及其他整治措施;三是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的存放地,并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不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石、渣)场;四是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五是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

  此外,新国标还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出了新的规定,如项目建议书中应编制水土保持篇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应有水土保持方案专项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阶段应有水土保持工程设计,以保障水土保持措施和投资的落实。同时,在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监测、检查和验收各个环节提出落实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要求。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网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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