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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竟称“没规定火腿中不得含敌敌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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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销售含有敌敌畏成分火腿的公司,被工商部门处罚20万元后不服,与工商部门对簿公堂,该公司的诡辩令人啼笑皆非——“《火腿卫生标准》没有规定火腿中不得含有敌敌畏”。昨天记者获悉,市二中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判该公司败诉。
  
2004年2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称宏远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火腿含有敌敌畏。当月24日,丰台工商分局执法队对该公司仓库进行了检查,共查获浙江省金华市鸳鸯林火腿厂生产的鸳鸯林牌火腿1931盒、散装火腿218条。检测结果显示,这批火腿确实含有敌敌畏。丰台工商分局随后将火腿销毁,并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去年9月,宏远发公司向丰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工商部门撤消处罚。宏远发公司声称,《火腿卫生标准》没有规定火腿中不得含有敌敌畏,也没有做出限量要求。丰台工商分局执法队副队长东旗表示,《火腿卫生标准》没有规定敌敌畏的限量,正说明火腿中不允许含有敌敌畏。宏远发公司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因此工商部门的处罚没有问题。
  
丰台法院认为,敌敌畏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含有敌敌畏的火腿不宜食用,并于去年12月6日做出判决,支持工商部门的处罚。对于一审判决,宏远发公司仍然不服,并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作者:袁国礼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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