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本修订草案规定,涉及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同时规定了认证程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涉及的产品有:涉及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