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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0与《国家军用标准编写的暂行规定》的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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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JB 0《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已经颁布实施,为使已经熟练掌握《国家军用标准编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标准化工作人员更快掌握GJB0,我们在此分析一下两者的主要差别。

  GJB 0《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军用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写规定(GJB0.1-2001);第2部分:军用规范编写规定(GJB0.2-2001)和第3部分:出版印刷规定(GJB0.3-2001)。我们以第1部分和第2部分为重点,与《暂行规定》第一篇 《标准的编写》和第二篇《规范的编写》进行比较。由于我们掌握的知识和认识水平所限,也许有不妥指出,望批评指正。

1. 颁布形式和文件分类

GJB 0以标准形式颁布,将军用标准文件分为三类:军用标准(狭义,下同)、军用规范和指导性技术文件;《暂行规定》以军用标准化法规文件的形式颁布,将军用标准分为四类:军用标准、军用规范、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标准图样。

2. 结构层次

GJB0规定的军用标准与军用规范的结构和层次有很大差别,GJB0.1规定的军用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在结构和层次上完全区别于《暂行规定》,不但取消了六章固定结构(即除第1章为范围外,其他章及标题的设定完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还允许在相同的标准顺序号下将标准分成若干个独立部分,并可单独出版。另外GJB0不再允许使用《暂行规定》采用的“独立编号”的方式编写工作项目(任务)或实验方法。GJB0.2规定的军用规范的结构与《暂行规定》基本一致,只是有关“分类”的内容由原来在第1章移至第6章。

3. 构成要素

  GJB 0将军用标准和军用规范的构成要素分为四类:概述要素、一般要素、技术要素和补充要素;《暂行规定》分为三类:概述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其中,GJB0的概述要素和补充要素基本对应与《暂行规定》的概述部分和补充部分,GJB0的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基本对应与《暂行规定》的正文部分。GJB0规定的“概述要素”有: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和正文首页;“一般要素”有:标准名称、范围和引用文件;军用标准的“技术要素”有: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要求以及规范性附录,军用规范的“技术要素”有: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说明事项以及规范性附录;补充要素有规范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

4. 封面

与《暂行规定》相比,封面的变化只有一点,GJB 0规定,被代替标准的编号应标注在封面上,《暂行规定》规定该信息应标明于首页。

5.书眉

GJB0对书眉的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变化较大,GJB0规定,包括首页在内各页均无书眉线,而在书眉处给出标准编号,单数页位于右上角,双数页位于左上角;《暂行规定》规定除首页外,其他各页应有书眉线,并在书眉线上方居中位置编排标准编号。

6. 目次、前言和引言

GJB0与《暂行规定》相比,目次、前言和引言的变化较大。首先,在位置安排上,GJB0规定目次位于前言之前,而《暂行规定》则规定目次位于前言之后;其次,从设置上,GJB0规定前言为必备要素、当内容超过15页时宜设目次、根据需要可设前言,而《暂行规定》规定可根据需要设置前言、内容较长(2万字以上)或条文较多时应编写目次、没有引言的相关规定。另外,GJB0规定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其特定部分与《暂行规定》规定的前言内容基本相同,基本部分应给出《暂行规定》规定的“附加说明”的内容。
7. 正文首页

GJB0与《暂行规定》相比,首页格式的变化也是比较大的。《暂行规定》规定正文首页应列出标准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标准编号、被代替标准编号、发布机关及发布和实施日期等,GJB0简化了这些规定,只要求在书眉下居中位置编排标准中文名称。

8. 第1章“范围”

GJB0.1规定的军用标准的范围一章与《暂行规定》相比变化不是很大,只是取消了分条叙述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的要求,另外也没有编写应用指南的规定;GJB0.2规定的军用规范的范围一章与《暂行规定》相比变化较大,不但取消了应用指南和分类,而且规定可用一段式表述主题内容,但含义明确时不必赘述适用范围。

9. 引用文件

GJB0规定的“引用文件”一章与《暂行规定》相比变化很大。首先,GJB0规定引用文件分为注日期引用和不注日期引用,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引用方法;《暂行规定》规定引用文件应注日期引用,同时允许不注日期引用,未规定注日期引用和不注日期引用的区别。其次,GJB0规定了引用文件的引导语;《暂行规定》无此规定。第三,GJB0规定引用文件中只汇总技术要素中提及的文件,在文本其它地方中提及的文件,列入参考文献;《暂行规定》规定引用文件应列出文本中提及的所有文件。最后,GJB0规定引用文件中年代号一律用四位;《暂行规定》规定引用文件中年代号用两位。

10. 军用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及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GJB0.1规定“术语和定义”可设一章,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可列入该章亦可单独设章,同时规定了引导语;《暂行规定》规定 “术语和定义”为固定的第3章,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应列入该章, 未规定引导语。

11.军用标准中的要求

GJB0.1规定军用标准中要求的内容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章;《暂行规定》规定军用标准的要求设为固定的两章,即第4章“一般要求”和第5章“详细要求”。

12.军用规范的第3章“要求”

GJB0.2规定的军用规范的“要求”一章与《暂行规定》相比无本质区别,GJB0.2只是将《暂行规定》在正文中给出的28个“要求”项目清单进行了修改,并为充分表明其参考性,将修改后的25个“要求”项目清单列入资料性附录。

13.军用规范的第4章“质量保证规定”

GJB0.2规定的第4章“质量保证规定” 与《暂行规定》相比区别也不大。唯一的区别在于:GJB0.2规定在“质量保证规定”一章中不应包含属于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检验责任、不合格品管理、承制方对不合格品的责任等;而《暂行规定》规定在本章中应编写检验责任、不合格品管理等内容。

14.军用规范的第6章“说明事项”

GJB0.2规定的军用规范的“说明事项”一章与《暂行规定》相比,只是某些内容有所变化。GJB0.2规定在本章编写的具体内容有:预定用途、分类、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术语和定义及其他等内容;《暂行规定》规定在本章编写的具体内容有:预定用途、订货文件内容、定义、标准样件、首件检验及新旧关系对照等内容。在此,应注意GJB0.2规定将《暂行规定》第1章中“分类”的内容纳入了本章。

15.附录

GJB0对附录的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区别较大。首先,就其性质而言,与《暂行规定》规定的 “补充件”和“参考件”不同,GJB0称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其次,在作用上,GJB0规定规范性附录为技术要素,资料性附录为补充要素;《暂行规定》规定补充件附录指对标准技术内容所做的补充,参考件附录主要提供有助于理解和使用标准的信息。第三,在编排顺序上,GJB0规定不管附录的性质如何,其编排顺序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暂行规定》规定补充件在前,参考件在后。第四,在条文措辞上,GJB0规定在正文中不提及附录的性质,但应通过条文的措辞区分附录性质;《暂行规定》规定在正文中提及附录性质。第五,在编号上,GJB0规定附录的章、条、图、表和公式的编号前应加标识该附录的字母,字母后加下脚点。如A.1、A.2;《暂行规定》规定在编号前加标识该附录的字母,但不加下脚点。如A1、A2。

16.参考文献

GJB0规定可根据需要设参考文献,给出不能列入引用文件中的、标准文本中提及的或编制标准过程中参考的文件,《暂行规定》无此规定。GJB0规定参考文献的编排形式基本与引用文件相同。
17.索引

GJB0.1对索引的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区别不大,GJB0规定需要时可设索引,术语标准可设中文索引和外文索引,应列出术语词条(或外文对应词)及其所在条文编号;《暂行规定》规定术语标准可设索引,索引中应给出术语词条(或外文对应词)、所在条文号及页码。

  GJB0.2规定军用规范篇幅过长时(100页以上)亦可设索引。

18.章

军用标准的章在GJB0.1和《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差别较大,GJB0规定除第1章标题为“范围”外,其他章可根据需要设章和标题;《暂行规定》规定六章章名固定,当文本中间某一章没有内容时,应列出章号和标题,并注明本章无条文。

军用规范的章在GJB0.2和《暂行规定》的规定中无差别。

19.条

GJB0规定只有一条时不编条号;《暂行规定》规定只有一条亦应给出条号。

20.段

GJB0规定章和条中没有编号的细分称为段,并规定了不宜使用悬置段;《暂行规定》无此规定。

21.列项

GJB0对列项的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由两点不同,其一,GJB0规定列项是一种并列表述形式,编号采用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形式,允许细分,细分用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暂行规定》规定列项用拉丁字母加下脚点表示,不能再细分。其二,GJB0规定文字回行时与列项内容的第一个字取齐;《暂行规定》规定文字回行时顶格排。

22.注

注包括条文的注、图注和表注,GJB0规定当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注2:”等,文字回行时与注的内容的第一个字取齐;《暂行规定》规定当有多个注时,应在“注”后“:”前,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①、②、③等顺序标明,文字回行时顶格排。与《暂行规定》一样,GJB0规定注的内容不应包含要求。

23.条文的脚注

对条文的脚注,GJB0和《暂行规定》的规定无本质区别,只是在编排上,有两点差异。其一,GJB0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必要时条文的脚注可用上标“*”标识,《暂行规定》无此规定;其二,GJB0规定脚注内容回行时与注的内容的第一个字取齐,《暂行规定》规定文字回行时顶格排。

24.图的脚注和表的脚注

GJB0对图、表的脚注的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区别较大,首先,在功能上,GJB0规定图和表的脚注内容可包含要求;《暂行规定》规定图和表的脚注不可包含要求。其次,在标识上,GJB0规定图和表的脚注用小写拉丁字母上标标识;《暂行规定》规定图和表的脚注用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上标标识。第三,在编排上,GJB0规定表的脚注的内容列入表中,图的脚注的内容列于图题之上;《暂行规定》规定表的脚注内容列于表格下方,图的脚注内容列于图题下方。

25.图

GJB0规定图应有编号,一般宜有图题,有无图题应统一;《暂行规定》规定一般应编号,有无图题无明确规定。另外,GJB0规定图内(图题上方)允许编写含有要求的段,《暂行规定》无此规定。

  26.表

GJB0对表的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区别较大。其一,GJB0规定表应有编号,一般宜有表题,有无表题应统一;《暂行规定》规定一般应编号,有无表题无明确规定。其二,GJB0规定表格各边均封口;《暂行规定》规定表格左右两端不封口。其三,GJB0规定在表格右上角书写单位时用中文,如:“单位为毫米”;《暂行规定》规定在表格右上角书写单位时用单位符号,如:“mm”。其四,GJB0规定表内允许编写含有要求的段;《暂行规定》无此规定。最后,GJB0规定有续表时应注明表X(续);《暂行规定》规定有续表时应注明续表X。

27.助动词的使用

GJB0推荐使用的四组助动词为:应、不应(shall/shall not),宜、不宜(should/should not),可、不必(may/need not),能、不能(can/cannot);《暂行规定》推荐使用的四组助动词为:必须、不准(must,shall/shall not,prohibit),应、不应(shall/shall not),宜、不宜(should/should not),可以、不必(may/need not)。

28.量值表示

  GJB0对量值表示的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区别较大,在《暂行规定》中可以使用的表示方法有很多是GJB0规定不能使用的,如《暂行规定》规定在表示带单位的量值的范围时可以使用类似20±3℃、30~50mm的表示方式,但在GJB0的规定中,类似的表示方法是错误的,该类量值应表示为20℃±3℃、30mm~50mm。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军用标准化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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