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1日,挪威卫生保健部及挪威农业食品部为了避免感染未被批准的Bt63转基因大米,制定了关于对从中国进口大米产品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属于该法规管辖范围的向挪威出口的每批大米货物,必须附带一份原始分析报告,证明产品不含Bt63类转基因大米。
分析报告应由官方或认可的实验室发布,并以D. M?de et al.发明的用于检测Bt63类转基因大米的构造特异性方法为基础。如分析报告是由认可的中国实验室出具的,则分析报告应由相关主管机构签署。如没有分析报告,则进口商应将产品送交检验,以证明产品不含Bt63类转基因大米。在未获得分析报告之前,货物不能投放市场。
关于分析报告的要求不适用于属于本法规管辖范围,但不含大米、不由大米构成或由大米生产且随附进口商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这一点的产品。如果属于法规管辖范围的货物被分开,则货物的每一部份都应提供分析报告或声明的副本。
挪威食品安全局负责保证符合这些法规,并依据2003年12月19日有关食品生产及食品安全第124号法令(食品法令)第23节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储存、退回和销毁货物,以保证被未批准的Bt63类转基因大米污染的产品不能投放市场。
所有因这些法规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包括确保被发现含、或由Bt63类转基因大米构成、或用Bt63类转基因大米制造的产品不投放市场而采取的措施,都由运营方承担。
挪威法规与欧洲委员会2008年4月3日有关大米中未被批准的Bt63类转基因生物相关紧急措施的决定(2008/289/EC)相似。挪威法规与欧洲委员会决定在文字上有些差异。首先要指出的是,挪威海关税与欧盟的稍有区别。这个问题将被进一步调查,以便更改非故意的差别。
此外,由于法规是按照挪威立法传统起草的,因此存在着文字差异。我们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挪威传统,法规内并不规定主管机构的义务。因此,欧委会决议第3、4及5条在通报措施中没有明确的对应对象。但是,挪威主管机构拟按照欧委会决议第3、4及5条的要求,处理决议覆盖产品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