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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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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3297:1998《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1SSN)》,对GB/T 9999-1988《中国标准刊号》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9999—1988。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秀敏、宋萍萍。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1988年12月10日。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1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已确立的标准项目感兴趣,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与ISO保持联系的各国际组织(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可参加有关工作。在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1EC)保持密切合作关系。由技术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国际标准需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的同意才能正式通过。国际标准ISO 3297是由ISO/TC 46/SC9信息与文献-文献的著录、标识和描述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本标准为第3版,代替ISO 3297,1986第2版。

  文献的著录、标识和描述分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本国际标准的参考信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9999—一2001eqvISO 3297:1998中 国 标 准 连 续 出 版 物 号代替GB/T 9999—--1988China Standard Serial Numbering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结构、内容、印刷格式与位置及其分配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正式许可出版的任何载体的连续出版物。连续出版物包括:期刊、报纸、年度出版物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ISO 3166—l:1997)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China Standard Serial Numbering中国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出版者所出版的每一种连续出版物的代码标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

  3.1.1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InternationalStandardSerial NumberingISSN国际标准刊号(被取代术语)
连续出版物的代码标识。它由前缀ISSN和8位数字组成,由ISSN中心负责分配。

  3.1.2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CNSerialNumberinl~CN号国内统一刊号(被取代术语)它由国际标准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它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以及分类号组成。CN为中国的国名代码。

  3.2 连续出版物 serial

  印有编号或年月标识,定期或不断更新并计划无限期地连续出版的出版物。

  3.3 识别题名 keytitle 。

  ISSN中心给一种连续出版物,在世界范围内指定的一个唯一的名称,该名称与它的ISSN不可分割。

  4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14批准 2002—06—01实施其结构格式为ISSN XXXX-XXXX
CN XX-XXXX/YY

  4.1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前缀ISSN和8位数字组成。ISSN与8位数字之间空半个汉字空。8位数字分为两段.每段4位数字,中间用半字线“—”隔开。8位数字的最后一位是校验码(见附录A)。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不反映连续出版物的语种、国别或出版者。

  4.2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4.2.1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前面部分由前缀CN和6位数字组成。6位数字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分配给连续出版物。CN与6位数字之间空半个汉字空。6位数字的前2位与后4位之间用半字线“—”隔开。

  a)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6位数字的前2位为地区号,依据GB/T 2260中的数字码前两位给出(见附录B)。连续出版物较多的北京地区,当地区代码“11”使用完毕后,北京地区的连续出版物使用“10"为扩充代码。

  b)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6位数字的后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内连续出版物序号范围一律从0001~9999‘其中0001~0999为报纸的序号,1000~5999为印刷版连续出版物的序号,6000~8999为网络连续出版物的序号,9000~9999为有形的电子连续出版物(如光盘等)的序号。
   
  4.2.2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分类号用以说明连续出版物的主要学科范畴,以便于对连续出版物的分类统计、订阅、陈列和检索。期刊的分类号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的基本大类(见附录C)给出,其中文化教育类(G)和工业技术类(T)按二级类目给出。报纸暂不分类。分类号置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6位数字之后,用一斜线“/”隔开。

  5 印刷格式与位置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应印在每期连续出版物显著的、固定的位置上。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1SSN)与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可以分开印刷。

  5.1 在印刷型连续出版物上的印刷

  5.1.1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印刷

  当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1SSN)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一起印刷时,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印刷位置在出版物的封面右上角、版权页(块)或目次页和封四下方。印刷格式举例如下:ISSN 1008-1798————————CN 11—3950/D

5.1.2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1SSN)的印刷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1SSN)独立印刷时。应印在封面的右上角、版权页(块)或目次页.也可与条码一起印刷。印刷格式举例如下:ISSN 1009—122X

  5.1.3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的印刷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独立印刷时.应印在版权页(块)、目次页和封四下方:印刷格式举例如下:CN 42:—1223/TN

  5.2 在非纸制型连续出版物的印刷与显示

  5.2.1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应印$D4诔霭嫖锵灾奈恢茫?如:盒、封套、标签和片头等处,

  5.2.2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应印在电子连续出版物的题名屏(第一屏或主菜单);印在有型的电子媒体(如:光盘)永久性标签上。

  6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分配原则

  6.1 一种连续出版物一号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采用一个号对应一种连续出版物的基本原则。自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分配之日起,便与注册的名称永久的联系在一起,一旦一个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分配给一种连续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这个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都不能分配给其他连续出版物。

  6.2 改名改号

  连续出版物的题名改变,应分配新的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6.3 不同载体不同连续出版物号

一种连续出版物以不同的载体出版,不管其题名是否相同,应为不同载体版本的出版物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6.4 题名不变,出版地改变,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重新分配连续出版物题名没有改变,出版地从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转移到另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应重新分配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系统所使用的数据项目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系统所使用的基本数据项目如下:

  ——ISSN:
  ——CN号:

  ——识别题名;
  ——并列题名;

  ——主办单位;
  ——出版地;

  ——主管单位;
  ——刊期;

  ——尺寸;
  ——物理媒体;

  ——创/停刊年;
  ——出版物类型;

  ——分类号;
  ——先前题名;

  ——后继题名;
  一一有其他文种版本;

  —一是其他文种版本:
  一一有其他载休。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1SSN校验码计算方法

  以ISSN 0317—8471为例,其校验码计算方法见表A1。

表A1 1SSN校验码计算方法



1

取ISSN的前7位数字(校验位是第8位,即

最后1位)


0 3 1 7 8 4 7

2

取各位数字所对应的加权值(8—2)

8 7 6 5 4 3 2

3

将各位数字与其相应的加权值依次相乘

0 21 6 35 32 12 14

4

将乘积相加,得出和数

0 +21 +6 +35 +32 +12 +14=12(]

O

用和数除以模数11,得出余数

120÷11:10余10


6

用模数ll减余数,所得差数即为校验码的


11—10=1


7

将所得校验码数值放在构成ISSN的基本数

字的最右边


0317—8471


  如果差数为lo,校验码则以大写英文字母“X”表示。如果余数是“0”,则校验码为“0

  附 录 B (标准的附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号

  11.北京市
  12.天津市

  13.河北省
  14.山西省

  15.内蒙古自治区
  21.辽宁省

  22.吉林省
  23.黑龙江省

  31.上海市
  32.江苏省

  33.浙江省
  34.安徽省

  35.福建省
  36.江西省

  37.山东省
  41.河南省

  42.湖北省
  43.湖南省

  44.广东省
  45.广西壮族自治区

  46.海南省
  50.重庆市

  51.四川省
  52.贵州省

  53.云南省
  54.西藏自治区

  61.陕西省
  62.甘肃省

  63.青海省
  64.宁夏回族自治区
  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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