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滕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市区一在建安居小区内现场加工铝合金外窗的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发现有生产建筑外窗的加工设备,地上堆放着生产建筑外窗的原料、半成品及已加工好的建筑外窗,车间内3名工人正在加工建筑外窗。经现场调查得知:该建筑外窗加工点为外地企业,已获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异地加工未及时申请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继续生产建筑外窗。
执法人员现场将其生产建筑外窗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了封存,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建筑外窗的违法行为并立即申请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后,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办理重新审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