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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标准类型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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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是欧盟按照83/189/EEC指令(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正式认可的欧洲标准化组织,专门负责除电工、电信以外领域的欧洲标准化工作。CEN的标准是ISO制定国际标准的重要基础,也是衡量欧盟市场上产品质量的主要依据。全面了解CEN标准类型对于加快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中欧贸易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CEN标准的类型

  CEN标准(deliverables)的类型有欧洲标准(EN)、技术规范(TS)、技术报告(TR)和CEN研讨会协议(CWA),早期还有欧洲预备标准(ENV)和CEN报告(CR)。现在的CEN标准目录中仍可见一定数量的ENV和CR,这些ENV和CR将逐渐被转化为TS和TR,或者被废止。

  1.欧洲标准(EN)

  欧洲标准(EN)由CEN技术委员会(TC)或CEN技术局任务小组(BTTF)起草,由CEN技术局(BT)批准的技术规范性文件(NormativeDocuments)。欧洲标准起草者必须是国家成员(国家标准组织)委派的代表。欧洲标准制定必须经历征求意见阶段和投票阶段,即标准草案要向国家成员正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通常为5个月。TC或BTTF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草案,再由CEN管理中心散发给国家成员正式投票,投票期限通常为2个月,如果赞成票的权重大于或等于71%,则由BT批准该草案为欧洲标准。欧洲标准必须以CEN的三种官方语言(英、法、德语)同时出版,各国在实施欧洲标准时可视本国需要将其翻译成本国语言,但必须完全等同,不能有任何偏差。欧洲标准在5年内必须复审一次,在复审期内,可以发布该欧洲标准的勘误表或修改单。

  欧洲标准是CEN各类标准中执行力最强的一种,各国必须将欧洲标准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并撤销相悖的国家标准。一旦某项欧洲标准立项,所有国家标准组织在没有得到技术局许可的情况下都不允许制定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也不允许修改现有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这种义务被称作“停止政策”(Standstill),以便各国将精力集中到欧洲标准的起草和协调上来。但是欧洲标准的属性是自愿性的,即对于生产商来说是自愿执行的,生产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可以不遵守欧洲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欧洲标准相当于我国的推荐性标准(GB/T)。

  标准的代号放在欧洲标准编号的前面,如:英国国家标准BSEN71:2003、法国国家标准NFEN71:2003、德国国家标准DINEN71:2003。

  另外,CEN制定的欧洲标准中有一部分是协调标准(HarmonizedEuropeanStandard)。协调标准是由CEN依据欧盟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化委托书”制定的欧洲标准。与其他欧洲标准不同之处在于:协调标准是直接支撑欧盟指令实施的技术规范,其标题、代号及其对应的新方法指令等信息都需要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OJEC)上。2006年底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的协调标准有1825项,还有600项协调标准正在制定中。

  2.技术规范(TS)

  技术规范(TS)是由CEN的TC或BTTF起草并批准的技术规范性文件(NormativeDocuments)。当一个技术文件将来可能成为欧洲标准时,CEN将其批准为技术规范(TS)。下列情况的技术文档可能会批准为技术规范:

  (1)欧洲标准草案没有获得足够的赞成票时;

  (2)对欧洲标准草案是否达到一致(Consensus)还存在质疑时;

  (3)标准所涉及的技术还不够成熟时;

  (4)有别的原因阻止将标准草案立刻批准为欧洲标准时。

  技术规范的起草者必须是国家成员(国家标准组织)委派的代表。技术规范的制定可以没有征求意见阶段,但必须要有正式投票阶段。各国的国家标准组织必须在国家层面宣布被批准的技术规范的存在,但不需要撤销相悖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必须至少以CEN官方语言的一种出版。技术规范在3年内必须复审一次,第一次复审的结果有三种:新版技术规范、废止或通过正式投票转为欧洲标准。如果技术规范在第二次复审时,仍然不能转为欧洲标准,则废止该技术规范,也就是说技术规范的最长寿命是6年。复审期内,可以发布该技术规范的勘误表,但是不可以发布该技术规范的修改单。如果要在我国国家标准类型中寻找对应的类型,那么就是指导性技术文件(GB/Z)。

  3.技术报告(TR)

  技术报告(TR)是由TC、BTTF或BT批准的有关标准化工作技术信息的资料性文档(InformativeDocument),它不适合作为欧洲标准或技术规范出版。例如,一项技术报告可以是CEN国家成员标准化工作的调查数据,也可以是反映其他欧洲组织有关标准化工作的信息,或者是就某一特定主题的国家标准最新信息。

  技术报告的起草者必须是国家成员(国家标准组织)委派的代表。技术报告的制定可以没有征求意见阶段,但必须要有正式投票阶段。与欧洲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同的是,这种投票是简单多数投票,不用考虑赞成票的权重。技术报告必须至少以CEN官方语言的一种出版。各国的国家标准组织也不需要在国家层面宣布被批准的技术报告的存在。技术报告的有效期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发布该技术报告的勘误表,也可以发布该技术报告的修改版,但不可以发布该技术报告的修改单。

  4.CEN研讨会协议(CWA)

  CEN研讨会协议(CWA)是一个更快更灵活的标准化产品,由CEN研讨会批准,反映了参加研讨会的个人和组织所达成的一致性。CWA被引入的最初是为了满足信息通讯领域快速发展的需要。现在,CWA用于CEN的所有标准化领域。CEN研讨会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参加者为任何对标准制定感兴趣者,不要求一定是国家代表,也没有地域限制,因此CWA的起草者可以来自世界各地。CWA的制定不需要向各国标准组织正式征求意见,只要参与研讨会的个人和组织达成广泛的一致即可被批准。CWA必须至少以CEN官方语言的一种出版。像TS和TR一样,CWA不具有欧洲标准那么高的执行效力,即CEN成员没有将CWA采纳为国家标准的义务。CWA的有效期为3年,CWA到期时,CEN管理中心征求起草该CWA的研讨会意见,要么废止,要么成为新版CWA。

  CEN的标准类型与ISO的标准类型大致对应,如:EN对应ISO,CEN/TS对应ISO/TS,CEN/TR对应ISO/TR,CWA对应IWA(国际研讨会议)。ISO的PAS(PublicAvailableSpecification,可公开提供的技术规范)在CEN系统中没有对应的标准类型。

  二、CEN标准的分类统计

  到2006年底,CEN标准的总数达到12357项,其中技术规范(TS)289项、技术报告(TR)133项、研讨会协议(CWA)260项、欧洲预备标准(ENV)202项、CEN报告(CR)120项、欧洲标准(EN)1l353项(包括641项修改单),因此如果不计修改单,2006年底CEN制定的欧洲标准数量为10712项。在这些欧洲标准中有1825项是直接支撑欧盟指令的协调标准。

  2006年,CEN批准发布了1472项标准,其中欧洲标准1287项、技术规范101项、技术报告53项、研讨会协议31项。另外,2006年底,CEN还有3510个工作项目正在进行中,其中包括600项协调标准制定项目。

  CEN管理中心(CMC)本身并不销售欧洲标准,所有的CEN标准都需要从CEN国家成员(各国国家标准组织)获得。

  CEN批准发布的欧洲标准主要覆盖了15个领域,具体为:(1)化学:主要包括碳氢化合物燃料、生物燃料、胶粘剂、民用爆炸品等;(2)建筑和市政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建筑用产品、材料和装备、防火、土工织物等:(3)家用物品、运动和娱乐:主要包括玩具、体育、运动及运动场所设备、纺织品、烟火等:(4)环境: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废物填埋和生态标签等;(5)食品:主要包括食品成分分析、动物饲料、质量保险、食品包装和运输等;(6)通用标准:主要包括认可、认证、试验,以及照明、声学和振动等;(7)医疗:主要包括医疗设备、注射和诊断设备、眼睛和牙齿健康用的材料和设备等;(8)职业健康和安全:主要包括个体防护装备,如保护耳朵、眼睛和呼吸道的装备等;(9)加热、制冷和通风:主要包括燃气用具、燃油设备、固体燃料设备、冰箱、热泵等;(10)信息社会:主要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电子欧洲计划等;(11)材料:主要包括钢、铜、铝、铅、锌、锡,以及纸张、皮革、纤维和塑料等;(12)机械工程:主要包括机械安全、压力设备、锅炉、管道、油箱等;(13)服务:主要包括用来规范合同和培训的标准,如在运输、旅游和邮政服务时需要签订合同和适当的资质培训;(14)运输和包装:主要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通铁路的互操作性、航空、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废包装等;(15)公用事业和能源:主要包括水汽供应、电力工程、热电联产、废水处理、太阳能等。

  三、关于我国标准类型的建议

  1.关于开展我国标准类型研究的建议

  CEN标准的类型有欧洲标准(EN)、技术规范(TS)、技术报告(TR)和CEN研讨会协议(CWA)。这些标准类型对应于ISO的标准类型。不同的标准类型针对不同的市场和社会需求,提供更加灵活的标准解决方案和更加快捷的标准化服务。但是,社会上也普遍反映标准类型太多,导致用户混淆。目前,CEN和IS0正在研究其标准的类型,以便解决这种用户混淆的现象。建议我国开展标准类型研究,特别是CWA形成机制研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既有利于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标准,又有利于标准实施的标准类型及其形成机制。

  2.关于开展标准修改单形式研究的建议

  自从2006年3月1日起,CEN不再单独发布欧洲标准修改单,代之以出版“整合版本”(ConsolidatedVersion)。“整合版本”是将修改单的内容直接在标准文本上修改,并在前言中注明修改处,在正文中标记修改处,整合版本不是修改版。如针对欧洲标准EN12:2005,整合2006年第l号修改单后的整合版本的标准编号为:EN12:2005+A1:2006;而针对EN12:2005的修改版标准代号则为:EN12:2007。截至2006年底,CEN已经发布了7项标准的整合版本,另外还有70项修改单正在被整合到相应的欧洲标准中,此举极大地便利了标准用户。目前我国标准修改单没有与对应标准文本整合,用户通常不知道是否有修改单,有多少修改单,哪些修改单是有效的。这给用户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不便。标准“整合版本”的引入将极大地方便用户,用户只需要购买“整合版本”就能了解标准的最新信息。另外,欧盟指令也有整合版本的做法。建议我国研究CEN标准“整合版本”的做法,提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标准修改单发布形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标准化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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