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木材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编制的<<中国主要木材流通商品名称>>行业标准,于近日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公布,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
近年来,中国木材市场快速发展,国外进口木材树种日益增多,但名称不规范,易误导消费和引起争议,不利于企业经营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国标GB/T18513-2001《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发布执行以来,木材市场上树种名称使用混乱的状况得到了控制。但原国标2001年发布至今已有7年,进口木材的新树种层出不穷,在经营和流通中出现了无规可循随意命名的情况,给市场造成了混乱。同时由于原国标规定木材名称较学术化,在实际工作中使用不便,一些名称难以被企业和消费者认同,同时在执法中也难以合理准确的掌握。而事实上,我国木材市场至今仍采用各国或各地的流通商品名进行交易,习惯按市场商品名签订合同进行贸易,而且这种习惯国内国外都一样;我国海关关税条例到目前为止,仍采用流通商品名为依据收缴税费;我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仍采用流通商品名为依据,进行木材检验和结算;我国某些国家标准制定的木材名称(例胶合板类)仍使用流通商品名;我国特有的《红木》国标也是采用约定俗成的流通商品名作为木材名称。虽然拉丁名是动植物命名一一对应的唯一方法,可是在经济贸易活动中把一属多种的木材一一对应进行交易是相当困难的。例娑罗双属有近200个木种,如一一对应命名树种进行贸易,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国际上木材贸易的惯例是不采用拉丁名而采用商品名。
鉴于我国目前未对木材商用名称制订国家标准,许多商家和生产企业都提出可否制订统一的木材商品名称,并能把近年来实际已常用的新树种补充进来。为此中国木材流通协会决定并经国家发改委2004[1951]号文件正式批准编制《中国主要木材流通商品名称》行业批准,并委托上海木材行业协会为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具体操作编制。
意见、数易其文,终于定稿。并于2007年10月12日在上海通过专家评审。2008年4月23日国家发改委以2008第28号公告正式批准,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这是上海木材行业协会不负重托完成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木材行业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协会在制定标准和法制化建设方面迈进了一大步,也标志着协会在规范行业行为中的话语权。今后,《中国主要木材流通商品名称》将与《中国主要木材名称》GB/T16734-1995和《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GB/T18513-2001标准配套使用。将给各类木材企业的生产、经营、进出口等带来便利,也将给各类商检、质检、专业机构与院校的执法与教学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