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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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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深圳讯 据《深圳商报》报道,记者从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下简称《规范》)日前全面实施,该规范是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时两年,经多次征求法律部门和经营企业意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首次提出了不合格化妆品的召回制度。

  《规范》提出,化妆品经营企业必须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经营者必须从具有化妆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化妆品。采购时应索取和核实供货企业的证件材料,并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此外,经营者还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检查和验收制度。

  同时,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同时应向供货商索取每批次化妆品的检验报告书。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规范》首次提出了不合格化妆品的召回制度,即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所经营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以登报公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召回已售出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作者:佚名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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