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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制定植物检疫操作设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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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法国农业渔业部制定了对新、旧植物检疫产品操作设备规定要求的法令。该法令根据2006年12月30日的水及水环境法No.2006-1772第41条,要求机械设备专营商销售的在法国境内使用的新或旧喷雾器必须符合减少环境及公众健康危险的规定。该条款的制定是基于“新方法”指令的原则:通报的法令草案通过一个命令规定了要求和框架。法令草案还规定为了信息使用目的公布引用标准、技术规范及符合这些要求的生产程序。命令和公告与本法令草案同时通报。这些要求不用于操作者的安全,作为与机械指令98/37/EC置换的结果已在《劳工法》中就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条款包括用于制定喷雾器法规、新喷雾器要求、旧喷雾器要求及其他规定(处罚及执行本法令的命令)的各种术语定义。“新喷雾器”与“旧喷雾器”之间产生了差别,对“新喷雾器”的要求自其设计之时起适用,对“旧喷雾器”的适用要求根据其能否修复作出规定。

  该条还定义了术语“机械设备专营商”,对其规定了销售合格喷雾器的责任。术语特别包括喷雾器生产商和进口商及农业设备经销商。但是不包括专业喷雾器使用者,如农民、使用农业设备的合作社或植物检疫产品应用服务提供商,因为他们没有能力确保使用的设备合格。

  产品首次上市,责任人必须编辑技术环境文件并且使负责检测和记录违法的官员可以使用该文件。第R.256-4条定义了获得该领域认可资格的授权执行型式检验机构。在没有认可机构的情况下(假定一个很小的市场),通过一个命令,向企业提供一个授权机构名单。第D.256-5条规定了合格认证程序之后,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手续以确保在销售场所的可追溯性和可控制性:环境合格证明及标志,还要求在每一年中进行确保喷雾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销售前检查。第D.256-7条规定对旧喷雾器颁发环境合格证明并存档以确保与新喷雾器相同的可追溯性和可控制性。

  规定喷管式喷雾器及乔木喷雾器和灌木喷雾器要求的命令与该法令草案同时通报。规定技术文件内容、合格声明、合格证明及标志的位置和形式的命令目前正在制定中,将于近期通报。

作者:张玉美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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