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0日,美商务部就对华标准钢管反倾销反补贴案做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29.57%-615.92%不等的补贴幅度。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中方对美商务部在终裁中仍坚持其初裁中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决定,并继续沿用了其在初裁中的一些错误做法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中方重申,美方自1984年起就确定了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这一做法在美司法诉讼中被确认为判例,且始终未予改变。美商务部在本案中的裁决明显与美国内目前仍然生效的法院判例和美商务部的一贯做法不符,且不利于双边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
尤为严重的是,美方在此次终裁中认为中国政府扭曲了热轧钢的国内价格,标准钢管生产商无论是从国有生产企业,还是从私有贸易公司,甚至从私有生产企业购买热轧钢,都构成政府补贴。我们认为该裁定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关于“补贴”的认定要素。
美方在其他补贴项目认定、补贴幅度计算等方面的一系列错误决定,以及由此导致的双重救济等问题,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是中国政府和产业界所不能接受的。在中美商贸联委会和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即将召开的时候,美方做出这样一个不合时宜的裁决,中方对此深感遗憾。
中方将对终裁裁决进行仔细研究和评估,并将继续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法律手段寻求公正的解决,以切实维护中方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