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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主体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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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仪指出零五年重点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健全食品等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终结机构的作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3月31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各部门应认真总结几年来的经验,健全食品等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终结机构的作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标准专家认为,这里的宣传教育和调动积极性是建立在人性化的基础之上的。

  跨国企业正在利用不同标准要求的落差规避责任?

  苏丹红、氟化物,烧碱、特氟隆、转基因……这些听来悦耳,实际剧毒的物质怎么会出现在跨国企业的产品中?而我们的有关部门和消费者为什么一无所知?我们的标准制订、监督体系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详读《新华每日电讯》的报道,我们不难发现,在“立顿”事件中,一边是外国专业机构的氟过量检测报告,一边是与外国同类标准接轨的先进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而有关检测机构却不从便利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置外国先进标准的经验、置现行国家标准于不顾,选择一组由“立顿”自行提供的检测数据,采用一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的行业标准,并以此为据发表官方声明,证明立顿速溶茶的安全性。立顿速溶茶相关的标准的缺失,相关机构所引用的茶叶行业标准又缺乏灵活性,仅仅停留在了原始产品上,二者共同造成了普遍的质疑、愤慨与尴尬的局面。

  按照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的瓶装水及饮料标准,每升饮用水所含的氟化物不得超过2.4毫克,而国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则规定每升不得超过1毫克。即使有关机构判断“立顿”速溶茶氟化物含量是否超标的根据不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来中国制定的类似标准也不应该比美国标准低多少。虽然从标准的制订和适用方面讲,行业标准的要求一般要高于国家标准,但面对消费者喝茶难的尴尬,面对两项标准“千克”与“升”的对比反差,我们不得不认同新华社的观点——在立顿事件中,标准的适用存在问题。一个有公信力的官方科学检测机构不应该在此时越过国家标准委为立顿“正名”,从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太多的所谓责任和太少的人情。

  事实上,我国的许多标准作为评判产品安全的体系,在现实操作中,常常会由于其内容陈旧而给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而标准体系混乱,政出多门的现象也常常给一些人提供不适当引用标准的机会。

  2004年,上海消费者朱燕翎状告“雀巢”奶粉未明示产品含转基因成分的事件中,控辩双方在证据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按照农业部行业检测标准雀巢是不含转基因成分的,而按照国家检测标准雀巢则存在转基因成分,并且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于是分歧的焦点之一便落在双方各自认可的检测标准上。雀巢洗刷冤屈的根据是行业检测标准——《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消费者借以维权的利器则是国际上先进的“巢氏PCR方法”。

  消费者的律师指出,早在2001年10月国家标准委成立大会上,现任国家副总理吴仪就曾提出,要求使我国各级标准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提倡适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然而,由于转基因危害目前在科学界尚无定论,现行行业标准要求较低,且在大豆制品与食品的概念上又有部分交叉,雀巢公司因此逃过了一劫,规避了制裁。

  目前,在此类事件中,消费者惯常采取的判断方法,按法律的角度讲,实际上是一种“有罪推定”和“被告举证”的原则。即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的产品有问题,那么就应该由企业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这里,企业是嫌疑犯,同时也可以为自己辩护。而作为官方的公正检测机构,从法律原则上自然应从维护消费者一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只要有科学可信的、更加先进标准可用来证明雀巢产品中含有不利于消费者健康的成分,就应该采纳,而不能让“雀巢”有机会拿着现行的、较落后的标准做有利辩护。可以说,判定整个事件意义的最终根据是用于检测的标准到底利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利不利于提高相关产品的质量,说到底这是一个态度问题。

  标准的意义在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前有“雀巢”,后有“立顿”,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则相伴其中。两起事件矛盾发展的共同点在于标准的制订与适用。对于消费者来说,立顿事件中有关检测机构采纳的标准则不近人情,“雀巢”事件中有关标准由于落后和被有意引用而显得苍白无力,两项行业标准在两起事件中扮演的是要求较低而利于企业的角色。而从标准的意义上说,理应比行业标准要求宽松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如今扮演的却是要求较高、不利于企业的角色,两者的悖谬充分揭示了部分现行行业标准长期落后于时代的尴尬处境。

  SARS期间,上海市质检部门及时出台了一项口罩地方强制性标准,在第一时间里规范了本地口罩企业的生产。而此项标准在发挥对生产厂家的指导作用的同时,也为抗击SARS,保障人民健康做出了贡献。虽然不是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但标准在制订与出台的时机、效率上却恰恰体现了其人性化与针对性,时效性与先进性。

  经过一番对比,这次有关检测机构在“立顿事件”中的表现,在其选择用什么标准来判断立顿茶叶氟含量是否超标的具体做法上,我们可以清楚地从中听出这些不协调的声音,而这恰恰是平时被大多数人忽视的问题。

  可见,如果当事机构在制订引用标准时,不是站在一个应有的高度借鉴、参考先进标准,从长远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那么其所制订的标准的更新就会显得相对滞后,而当事机构的行动、立场也会“宿命”地与企业发生不必要的错位,而这无疑是有悖于决策机关推进标准完善、提高其人性化成分的初衷。

  再积极的消费者也不可能成为标准化专家

  去年,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和7部门联合出台的《全国食品标准2004年~2005年发展计划》、《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即将建立的食品国家标准新体系,要重治添加剂,完善检测这些物质程序的国家标准。对有害金属与非金属及化合物、农药残留物等的测定,并制订通用标准,从而能够在最快时间内检测出食品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质。另外还将重点研究制(修)订涉及婴儿、老年人等特殊膳食食品和乳制品标准;制订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标准。

  有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组织制订农业国家标准400余项,行业标准1400余项,并启动了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专项计划和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专项计划。但是,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相比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还很不健全。而与此相反,消费者这边,多数到市场上采购的顾客经常陷入茫然,他们分不清什么是“绿色”,什么是“无公害”,什么是“有机”,没几个人能说出贴在食品上的“QS”标志代表什么意思。

  就此,有言论引申提出,应该有一种变通方法,让更多人了解标准。有关方面今后在制定相关标准时,在保证专业性、科学性的基础上,语言应尽量照顾到普通人的需要。在出版标准时,应采取两版式,一是“天书版”,一是“通俗版”。

  也许,现在就要求标准真正走入人们生活的观点有些超前,但是曾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SK-II”、“肯德基”事件向我们揭示了这种可能。在事件中跨国企业匆匆忙忙的危机公关、正义律师的代理辞以及大众、媒体的质疑,都预示着这一趋势的必然性。

  难道将来消费者在泡茶、喝茶前还要自备计量器皿,比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和农业部制订的茶叶行业标准,首先查出二者在数据和表述上的差异,再做一番心算、口算、笔算,得出最安全的茶、水比例?喝口茶真就这么折腾人吗?试问这到底是喝茶还是做实验?    

  说到底,再积极的消费者也不可能成为专业的标准化专家。对于这些跨国企业来说,消费者能不能看懂复杂的化学成分是一回事,而标不标原料成分则是另外一回事,毕竟商品包装上的标识是消费者直观了解其成分的唯一途径,也是影响消费者选购的重要因素。旅游卫视日前做过一份针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调查,在全部参与调查的392人中,认为企业应该在标签上详细批注产品信息的有369人,认为不需要的则仅为10人,占总人数的3%不到。

  然而,包括“联合利华”、“SK-II”、“雀巢”这样的跨国大企业却无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堂而皇之耍起“店大欺客”的把戏,而更令人气愤的是,这些同样的产品在国外却往往有着完备的标识和提示。不知道这些行为到底是“入乡随俗”,还是有意实行双重标准的歧视和欺诈?

  也许继续对这些倍受信任的跨国企业、对那些不近人情的检测结果进行反复质疑,无疑会增加消费者对有关机构的不信任,挫伤他们了解标准、学习标准的积极性。而由此,不同情况下采用什么标准做检测,怎样使制订的标准保持时效性、与国际先进标准同步,怎样使标准的执行更具人性化,也将成为标准专家不得不思索的问题。

  编后:

  去年SK-II化妆品毁容案落幕后,有美容化妆品业内人士指出,应尽快调整现用化妆品标准,在各省市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化妆品质量专业检测机构,加大对产品成分、有效性、适应性以及安全性的检测力度,建立针对美容行业的化妆品标准,健全化妆品安全性、功效性及适应性等行业标准;参照欧美同行执行标准,使化妆品管理逐步走向合理化管理模式。与此同时,还应从立法的角度规范中国化妆品法规体系。

  早在1996年国家就确定了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严令禁止使用苏丹红。“苏丹红”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部门的查处力度相当大,从生产环节阻断了苏丹红的流入市场的链条,其成效也是有目共睹。而作为“苏丹红”涉及企业的百胜餐饮集团,也从自己利益角度出发,迅速做起危机公关的文章,并声明今后“肯德基”所有食品都不含苏丹红成分、所有替代调料经过检测,可以确认不含苏丹红。

  3月29日,让国人忧心忡忡的“立顿茶氟化物含量超标事件”在中国有了官方表态: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为立顿茶氟含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这个消息让喜爱立顿茶叶的消费者更加担心。

  抛开种种利益纠葛、被动与主动、作为与不作为,这些事件中共同存在的是一个标准是否具备人性化、时效性与先进性的问题,进而引出的是更新我国安全卫生标准体系的思考。小小一个标识,振振有辞的声明,说到底还是一个诚信的问题。为什么这些跨国企业的产品在国外标识齐全?为什么这些跨国企业的“危机公关”总是顺风顺水?为什么这些跨国企业在国外总能积极参与各项标准的制订,在国内却随波逐流?

  标准化事业任重道远!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标准化服务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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