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现代粮油等农产品生产的保证作用十分重要,化肥产品品种和产量与国家粮食安全密切相关。为确保国家粮食生产的安全性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从今年的4月20日至9月30日对化肥类产品加征了特别出口关税。在《税则》中化肥产品主要列为第三十一章,但并非所有化肥产品都归在该章之中,这是在实际通关过程中应该了解的。
化肥概念:
即化学肥料的简称,通常是指通过用化学或(和)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种或几种农作物生长需要的营养元素的肥料产品的统称,典型元素为氮、磷、钾。只含有一种可标明含量的营养元素的化肥成为单元肥料,如氮肥、磷肥、钾肥以及次要常量元素肥料和微量元素肥料。含有氮、磷、钾三种营养元素中的两种或三种且可标明其含量的化肥,称为复合肥料。品位是化肥质量的重要指标,它是指化肥产品中有效营养元素(或其氧化物)的含量百分率,如:N、P、K、S、Cu、Fe、Zn等的百分含量。
化肥商品归类要点:
钾肥(税目31.04):
包括矿物钾肥和化学钾肥。根据《税则》第三十一章注释四规定,归入税目31.04项下的钾肥产品要求每包毛重在10公斤以上,品种范围包括以下类型:
(1)天然粗钾盐(例如,光卤石、钾盐镁矾及钾盐);不论是否纯净的氯化钾(但税目38.24的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氯化钾培养晶体及税目90.01的氯化钾光学元件产品除外);不论是否纯净的硫酸钾、硫酸镁钾。
需要注意:以上所列种类的含钾矿物或化学产品不论是否作为肥料使用,均应归入税目31.04项下;而以上未列出的含钾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作为肥料使用,也不归入该税目(如,硝酸钾归入税目28.34、碳酸钾归入税目28.36)。
(2)由上述(1)款任何产品相互混合而成的肥料。
需要注意:这些混合物产品只有是用作肥料的才归入该税目,如果明显属于不作肥料使用的化学产品则不归入该税目项下。
复合肥(含两种或三种氮、磷、钾肥效元素的肥料,税目31.05):包括矿物肥料和化学肥料。主要品种有:
(1)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产品归入税号3105.2000,如:硫酸铵与过磷酸钙及磷酸钾混合物,硝酸铵与过磷酸钙及硫酸钾混合物等;
(2)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磷酸二氢铵(税号3105.3000)及磷酸氢二铵(不论是否纯净)及其相互之间的混合物产品(税号3105.4000);
(3)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其他产品(税目3105.5),包括含硝酸盐和磷酸盐的产品(税号3105.5100)和其他氮磷双效肥料(税号3105.5900);
(4)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产品(税号3105.6000)。如:已焙烧的天然磷酸盐与氯化钾混合物、过磷酸钙和硫酸钾混合物等;
(5)含氮、钾两种肥效元素的产品(税号3105.9000)。如:天然硝酸钠钾肥(一种硝酸钠和硝酸钾的天然混合物)、尿素和氯化钾混合物(二元氮钾肥)等。
这些含有两种或三种氮、磷、钾肥效元素的肥料即可以是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也可以是通过两种或多种肥料产品的混合法、化学处理法或混合与化学处理法并用等方式制得的混合及复合肥料。
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含两种及以上肥效元素的单独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品均归入该税目,即使其可作肥料用,如硝酸钾(税目28.34)、磷酸钾(税目28.35),具体商品应重点注意《税则》第二十八章所列无机化学品范围的规定。
5.动植物肥料与化学或矿物肥料混合而成的肥料:应归入税号3105.9000(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除外)。
6.制成特定形状或不超过10公斤包装的肥料产品: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税则》第三十章的各项货品,应该优先归入税号3105.1000项下,而不归入本章的其他税号。
7.化学处理动植物产品得到的肥料(税目31.01):动植物天然产品经过用化学方法处理,如用石灰处理腐烂植物、用硫酸处理皮革后剩余产品等制得的肥料应归入税号3101.0090项下。
8.税目31.05所称“其他肥料”:根据《税则》第三十一章注释六规定仅适用于其基本成分至少含有氮、磷、钾中一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用产品。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归类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