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场方不仅要按批次检测农产品质量,而且市民如果对自己购买的农产品不放心,还可以当场要求市场、超市重新检测。
生产环节上,《办法》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生产出的农产品需经过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认定。同时,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对生产过程中投放的农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等以及水产养殖中水产的收获、捕捞日期进行如实记载,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配送、销售环节上,《办法》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的开办方应当按规定配置农产品检测场所和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制度。农产品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等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时间及质量合格证明等内容。如果没有检测设备及人员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沈阳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性抽查。拒绝接受抽查的,其农产品禁止销售。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由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逾期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依法予以销毁。
此外,《办法》还提出,农业主管部门应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实行质量追溯制度,具体办法由沈阳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