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5日,荷兰农业、自然和食品质量部颁布了2007年活双壳类活软体动物检疫设施令及2007年活双壳类活软体动物检疫设施令第2(1)条项下的相关执行令(13页)。
为了制定有关批准和建立检疫设施要求的详细规定,以便防止出现形成外来生体毒素的海洋沟鞭藻类或dinocysts、贝类或鱼类疫病、病毒或其它活微生物或其幼虫,该2007年活双壳类活软体动物检疫设施令制定了有关批准、法律保护及预防措施方面的规定。
以下条款含技术法规:
- 第2—8条.
2007年活双壳类活软体动物检疫设施第2(1)条的执行令;
2007年活双壳类活软体动物检疫设施第2(1)条规定,理事会会长可以通过执行令的方式,指定某地区已成为明显无传入形成外来生体毒素的海洋沟鞭藻类或dinocysts、贝类或鱼类疫病、病毒或其它活微生物或其幼虫风险的地区(第[EC]853/2004号法规附件I定义)。
如活软体动物不是从第1条提及地区捕捞的,这些软体动物的加工只能在被批准为检疫设施的企业内进行。
第2条是必要的处罚条款。它包括所需的禁止条款,规定了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不被禁止的。该条规定了一般禁止条款,禁止双壳类软体动物部分或废物传入荷兰表面水域。该条不适用于来自理事会会长代表理事会按第1段规定所指定地区的双壳活软体类动物。此外,由于有害物质或微生物会进入表面水域,因此,加工水、清洁水及加工活动产生的污水不得接触表面水域。如水在排放前,已在主席批准的水处理设施经过净化,则不适用于本禁令。
第3条规定必须向谁提交申请、必需提交的文件,和原则上必须包括那些文件。与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的目的是要说明,哪些生产方式和哪些业务内容需要被批准为检疫设施。
第4条规定,理事会会长有批准检疫设施的权利。水处理系统是检疫设施的构成部分,需要经过理事会会长批准。对此项批准,每种情况都有第2段规定的条件。此外,会长可以规定其它条件——尤其是第3段规定的条件。根据第5条,会长可以代表理事会,批准有关第2条的免除或特许。对免除或特许的批准,会长有权规定附加条件。免除条款用于会长做出免除法规要求或禁止某类情况的决定。特许条款用于在某一个别情况下对法规要求或禁止作出例外的指令。为保证杜绝滥用可能的例外情况,可以对特许或免除规定附加条件。该条是为预防万一而规定的安全条款。
第5(3)条准许实施每批货物的一般报告义务。
第7条规定,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由法令指定,他们均有授权起草裁决报告。
第8条规定,按2004年有关商业组织的相关处罚制度法及相关法律保护系统的规定,对违法现象可以采取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