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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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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网站日前公布了公安部发布的新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缩短了办理牌证的时限、放宽了号牌留用限制,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一系列程序得以简化。据悉,修订后的《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缩短了办理牌证的时限、取消了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调整了事前核对档案的规定,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目前,机动车所有人只能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号码的方式,从5个号码中选取1个号码。新《规定》改进了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依据第44条,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规定》还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将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原来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

  为方便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提高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率,《规定》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特别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变更颜色或车身与车架后未办理登记的)或技术参数的都将面临200元或500元以下的罚款。交警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等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甄书秀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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