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效益成本考虑,消费者一般不会为一袋方便面、一根火腿肠这些几角、几元钱的零星消费去投诉、去打官司,毕竟劳神费力,得不偿失。而且,就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而言,司法诉讼程序也较为烦琐,审限也较长,延期审结几乎是家常便饭,没有几个消费者愿意为很小的一点损失,或者仅仅为讨个说法而几个月天天往法院跑,耽误不起那个工夫。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在于,大多数消费者都有一种搭便车心理,总是希望别人出面来讨回公道,而自己坐享其成。显然,打假不经济、不方便,以及拘泥于传统民法的填平规则,消费者不可能自发形成具有现实威慑力的打假力量。
依照经济法理论,政府可以利用自身公权对民间这种平等的民事交易关系进行必要的干预,通过制度创新,使消费者敢于、便于、乐于从事打假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完全可以使消费者打假变得有利可图,而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甚至将赔偿额度提高至10倍,这为解决民间打假不经济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要形成全民参与的打假维权运动,在消费者和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必须要有一个有效衔接机制,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比如,在各级法院中设立小额投诉法庭或巡回法庭,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灵活性和便捷度。
其实,这种思路在国外已经得到实践,效果不错。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就设立了小额法院,专门受理消费者纠纷案件;澳大利亚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专门制定了方便消费者投诉的简易程序,在各州都设立了小额投诉法庭,可以判决10万澳元以下的赔偿;新加坡设立的小额申诉裁判庭,专门受理数额不超过2000美元的消费者或商人的投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设有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不超过5000港元的钱债纠纷。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也开始采用小额投诉法庭制度来解决消费者的索赔问题。
这种小额投诉法庭具有诉讼标的小、审判原则灵活、诉讼程序简捷且费用低廉、纠纷解决迅速、符合消费者意愿等优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些模式,建立适合我国特点的小额法庭制度。
当然,要想让这种小额法庭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首先,要在相关法律中增加有关小额消费纠纷与群体诉讼的争议解决内容条款,并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其次,要切实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通过设立侵权最低赔偿金、增强对受害方的补偿性赔偿、严格直接损失赔偿并明确规定间接损失赔偿等方式,增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动力;第三,要创新维权方式,如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消费者协会内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消费争议仲裁案件的日常受理工作,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小额消费纠纷仲裁规则,由独任仲裁员按照简便程序审理,免收或优惠收取仲裁费等;第四,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在行政监管上,要解决好几个部门都管又都不管和管不好的问题,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赋予各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执法权力。
谁都知道,消费者是假冒伪劣的直接受害者,只有让消费者都行动起来积极维权,形成一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民间打假力量,假冒伪劣现象才能得到根本遏制。我们相信,建立小额法庭制度,消费者的打假积极性和主动性一定会不断提高,民间打假力量最终能够逐渐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