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德国联邦食品农业与消费者保护部发布了关于文身药剂,包括特殊的相应物质和物质制剂的法令(文身药剂法令)
该法令规定在使用文身药剂之后,已证明具有对药物不耐性的反应,即,以湿疹、光线损害或接触性皮炎形式的反应。对文身药剂的化学测试显示此类产品可能包含涉及潜在健康危险的物质。例如,这些是重金属或者可能分离致癌物质胺或分类为致癌、诱导有机体突变或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的偶氮染料。因此禁止使用这些物质生产文身药剂,并且规定关于文身药剂的进一步要求是势在必行的。 本法令禁止在文身药剂的商业生产或处理中使用特殊的物质。本法令同样适用于打算嵌入或置入人的皮肤下并保持在人的皮肤中,同样也暂时影响外观的,类似文身药剂的物质和物质制剂。另外,对制造商和进口商规定了报告要求,以及标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