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7日,加拿大公布某些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浓度限量法规提案。
依照《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CEPA 1999)第93(1)分项提出的,某些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浓度限量法规提案(法规提案)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某些产品的98个种类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保护环境和加拿大人的健康。 拟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将适用于由按化学配方制造的,包括个人护理用品、汽车和家庭保养产品、粘合剂、粘胶去除剂、密封剂和填缝剂,以及其它各式各样的产品组成的某些产品(以下全部称为消费品)。这些消费品由家庭、社会公共机构,以及商业消费者使用,并且是促成加拿大城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物的因素。 在2005年,加拿大城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物(不包括上游油气、油砂开采和森林火灾)估计达到1 383千吨。溶剂的使用占这些排放物的25%,消费品占35.8千吨。预期拟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限量在25年期间将每年平均减少33%来自这些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物。 拟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限量与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CONS-1规则的规定相一致(有某些差异),以确保在加拿大实际有效的达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物。 禁止拟议的法规将禁止制造、提供销售、销售或进口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超过法规提案目录中规定的种类特定限量的,在加拿大使用的消费品。 其它规定 本法规提案同样还包括了定义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方法和其它测试方法、标签要求和保存记录的规定。为了促进本法规提案的实施和执行,将这些规定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