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0日,欧盟委员会就各成员国对中小企业提供以担保形式的财政支持发布公告。公告对担保金计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并使其程序更加简化和透明。同时,简化中小企业的申请程序。包括预先确定保险费和小额担保的保险费率。该公告所涉及的内容已在《欧盟政府援助行动计划》中有所体现。《欧盟政府援助行动计划》是欧盟委员会旨在简化和澄清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的相关规则。
欧盟竞争事务的委员内莉·克鲁伊表示,新的公告是更透明地使用政府担保手段的重大步骤。在中小企业更便捷地获得政府财政支持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政府担保是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途径。政府担保也被欧盟各成员国用来作为调整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杠杆之一。各成员国政府可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担保额度而无须立即予以支付,而是当出现拖欠等问题时才会出现担保金的流出。
新的公告明确了对被担保公司的评估须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投资者原则”。根据该原则,只要政府部门对公司的投资和担保行为具有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投资者也愿意接受同一投资和担保”的同一性,这种投资和担保行为即被认为符合欧盟政府支持规则。因此,新的规则主要依赖正确的风险评估结果。这种风险评估不一定需要由国际风险评估机构予以实施,而可以利用信贷银行间的内部评级结果。
政府担保对中小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因为中小企业的资本金较少,资金来源也不稳定。基于这种情况,欧盟委员会新的公告规定应使中小企业能够方便地享受政府担保中资金支持的好处。对于通过评级的中小企业适用3.8%的保险费率,对于新创立的中小企业甚至无须进行企业评级。出于对中小企业小规模担保的风险共担效应的考虑,将每个企业的被担保金额控制在250万欧元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