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和《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的要求,根据《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内的在役机动车辆技术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已经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完成了相关评审、发证工作,现公布第二批1723家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在役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这些在役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具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检验数据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