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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但安全?“暧昧”雀巢要懂得尊重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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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电“超标但安全”的宣传和“只换不退”的道歉,是雀巢对中国消费者追问的所有回答。中国消费者有点急了:雀巢到底还要暧昧多久?何时懂得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记者昨日专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汇佳律师所的邱宝昌律师。他表示,雀巢在事发后的种种表现不能令中国消费者满意,比如“只换不退”的单方声明,无形中减小己方的责任,剥夺了中国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退货和赔偿的权利。邱宝昌历数了雀巢与中国数部法律法规的“碰撞”行为。

  碰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碰撞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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