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从法律的视角看森林认证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摘要:森林认证是近几年林业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在介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现状和森林认证的概念以及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试从法律的视角进一步思考和分析森林认证的意义,阐述森林认证立法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森林环境的恶化已经使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成为国际林业产业的关键问题,这也使得入世后的中国林业,在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关键时期,面临更大的挑战。作为解决森林问题、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一种有效手段,森林认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在我国,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森林认证对于森林经营和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意义。本文将主要从法律的视角进一步探讨森林认证的相关问题,以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较之从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增长缓慢,存在重造林、轻管护,边建设、边破坏的现象;森林资源结构不合理,可采资源锐减,按目前的消耗速度,再过五年半可采资源将消失殆尽;森林资源质量不高,林地生产力日趋下降;超限额采伐、林地逆转呈扩张之势等等。这些问题反映出森林资源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一方面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恢复植被,另一方面仅有的森林资源在不断地遭到破坏。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也很多,诸如1、某些利益方短期行为明显,往往是局部利益考虑的多、全局利益考虑的少;2、森林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缺乏实效,有些法律滞后,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3、在森林资源管护与发展的关系上,重造轻管,致使森林资源增长缓慢。我们知道造林要取得成效必须是“三分造,七分管”,但是某些地方是“七分造,三分管,甚至没有管”,片面追求造林数量增加,忽视造林质量提高,加之经营不合理,致使造林成效难以巩固;4、不合理的利用方式是造成森林资源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普遍存在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森林质量不断下降,生态功能日趋减弱;5、重点国有林区现行的管理体制不仅造成了国家对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失控,同时也是造成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根源。①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到林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事实上,森林采伐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会破坏森林,假如人们以不破坏环境的方式,模仿森林的自然发育过程来采伐森林,是不会对森林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现今的森林法律法规政策的体系下,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对上述问题我们往往难以避免,更难以解决,这使得我们很难再自信的去面对森林。而森林认证的出现给了我们走出这一困境的希望与动力。

  二、森林认证概述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证是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工具,简称森林认证、木材认证或统称认证。森林认证包括两个基本内容,即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经营认证是根据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指标,按照规定的和公认的程序对森林经营业绩进行认证,而产销监管链认证是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即从原木运输、加工、流通直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链进行认证。①通俗地讲,森林认证就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对森林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评估并签发一个书面证书的过程;对以可持续方式经营从而得到了认证的森林中采伐出来的产品还可以贴上“绿色标签”。②森林认证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自愿性,体现的是申请者的自觉意识。森林认证是一个市场经济措施,通过市场导向提高合理利用森林的意识,从而达到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目的。森林认证之所以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森林认证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森林认证是对森林经营进行证明的过程,内容涉及森林经营的经济可行性、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社区经济的持续发展。

  1993年成立于加拿大多伦多的全球森林管理委员会(FSC),在全面考虑环境、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因素之后,制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和标准,形成一套保护森林的认证体系,要求林产品零售商所销售的林产品不会破坏森林。森林认证通过“产销监管链”对木材产品进入市场进行全过程跟踪,即从森林到锯木厂,再到木材加工厂,再到仓库和商店,直至进入顾客手中。它是通过市场需求来推动企业对森林实行良好经营的工具。FSC认证体系是目前世界上较为成熟、可操作性强的森林认证体系。木材或家具生产商一旦贴上FSC的标签,等于拿到了在全球林业市场畅通无阻的通行证。因为FSC这面招牌表明他们的木材及其产品是来自那些经营良好的森林。这样用户对木材及其产品市场的来源也就更清楚、并且容易识别。消费者就可以在选购木材、纸张和投资的过程中能够支持林业向良性的方向发展。

  森林认证的出现才十年左右时间,而被广泛应用也只是近五年的事,中国正式开始森林认证工作是在2001年。2001年5月15日,由WWF(世界自然基金会)/WB(世界银行)联盟倡议发起并资助的森林认证工作组在北京正式成立。 而今对于企业来说,森林认证已经不再象前两年那样陌生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参与了认证工作。截止到2003年底,国内已有50多个企业获得了产销监督链的认证。

  三、从法律的视角看森林认证的意义

  (一)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角度。

  关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加拿大森林环境部长J.S.maini曾下了这样的定义:“在没有不可接受的损害的情况下,长期保持森林的生产能力和可再生能力以及森林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从森林法律法规的制定到实施,保护环境,维持森林的可持续发展都是其不变的目标。在这一点上森林认证与森林法律法规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可以说是志同道合。森林认证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主要表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价值、水资源、土壤、独特而脆弱的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等;维持森林的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等方面。①

  森林认证的主要目的首先就是提高森林的经营水平,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目前,我国森林经营单位仍然是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来经营,森林经营单位在引入森林可持续经营机制方面仍然缺乏技术支撑、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森林认证将以我国的森林保护和可持续经营的标准与指标为技术支撑,监督、检验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实践,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开展森林认证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体系经营森林,必然促进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方式发生转变,这对于解决我国当前森林经营水平不高、森林生产率低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森林认证不仅要求森林经营活动是可持续的,而且要符合环境要求。它可确保森林经营活动不破坏环境,维持整个森林的生态环境。这将有利于保护我国日益恶化的森林生态环境,有利于保护濒危物种、生物多样性及其生存环境。森林认证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森林法律法规目的的实现。

  (二)从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②政府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林产品加工企业和经销公司、林区职工和居民、消费者等就是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他们也是森林认证的相关利益方。森林认证的社会效益就是确保所有利益各方的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这样可以协调相关利益方在森林法律关系中的矛盾冲突,弥补法律所带来的缺陷。

  我们可以通过这几个相关利益方在森林认证中的作用看出森林认证的社会效益。

  1、政府主管部门

  政府主管部门是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在森林资源管理、培育、保护和利用,木材生产、加工、销售和贸易以及市场规范等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是制定、颁布和实施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在决定采取何种森林认证体系、制定国家森林认证标准、建立森林认证机构、提高森林认证评审能力、加强森林认证方面的研究和推广、鼓励森林经营单位实施森林认证、培育认证林产品市场需求、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森林认证管理与宣传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政府部门是实施森林认证的最主要权益相关者。

  2、森林经营单位

  森林经营单位承担森林经营的职责,有权利用森林资源,是森林经营管理和利用的主体,是实施森林认证的关键权益相关者。森林经营良好、管理水平高,可以降低森林认证的间接成本,即减少为了通过森林认证所做的准备工作和改进工作的花费。森林经营单位通过森林认证可以获得更高的市场销售价格和收益。同时,通过森林认证可以进一步改进森林管理,提高森林生产力,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协调各方利益,实现森林的多目标合理利用。

  3、林产品加工企业和经销公司

  林产品加工企业和经销公司是连接从森林生产的木材到林产品消费者的关键环节,是产销监管链认证的主要对象。如果对环境和消费者负责任的经销公司承诺优先或只采购销售经认证贴有标签的林产品,将促进林产品加工企业优先购买认证过的木材,就会形成对认证木材的市场需求,从而带动森林经营的认证。

  4、林区职工和居民

  林区职工和居民是直接的森林认证的参与者和受影响对象,他们对森林认证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将影响森林认证工作的开展。提高林区职工和居民的环保意识,充分尊重和满足他们的合法权益是顺利开展森林认证的关键因素之一。

  5、消费者

  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和对林产品的需求取向是森林认证的源动力。保护森林,其实并不只是林业工作者的责任。人们的日常消费与森林保护是息息相关的。消费者购买木材产品的行为要有利于保护,而不是破坏森林资源。推广森林认证是要告诉消费者,只有这样的森林出产的木材才不会对环境造成伤害。同时,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认证标记的林产品,通过消费者对环保产品的选择,可以引导森林经营单位走上健康、环保的发展道路,推动森林认证的发展。

  这些相关利益方在森林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基本上与他们在森林认证中的角色一致,他们所应当发挥的作用在理论上也是相同的,因为他们的终极利益是一致的,也就是维持森林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在森林认证中可以实现的社会效益在森林法律体系中并不一定可以充分实现,在森林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利益方时常因为无法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形成一种暂时的利益冲突,产生矛盾或者使矛盾激化。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原因就是,从实施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从主观意志上看,由于没有直接利益的驱动,相关利益方在遵守森林法律法规时往往是淡漠的、被动的。而森林认证体现的是一种“自愿”,对于森林经营企业来说,进行森林认证是一种客观要求的主观自愿的行为。

  客观上,中国经济入世后必将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面临着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这必然给中国家具等林产品出口带来了非常良好的机遇。无论是在国际市场,还是在国内市场,消费者的环境意识都在不断提高,绿色消费已成为一种时尚,购买经过认证的木材及林产品是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积极选择。我国是木材生产大国,每年出口36亿美元的木材到欧美地区。目前的迹象表明,经过认证的林产品,可以消除各国对环境保护的贸易壁垒,森林认证已成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护照”。在这个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企业必定会趋利避害主动参与森林认证。而森林法律法规的“后台”就没有如此大的吸引力了。

  主观上,以政府主管部门与森林经营企业的关系为例,我们可以看出森林认证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市场激励下更能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事实上,政府和企业对于破坏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危害性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不一致的是各自的利益取向。政府的利益在于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企业的利益在于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企业缺乏促进森林可持续发展的直接动力,企业动力的来源就是经济刺激,而森林认证可以给予企业这一经济刺激动力——利润与市场。强有力的市场在敦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森林认证。认证能为企业带来各方面的收益,这是企业开展森林认证的动力。

  从长远看,森林认证通过市场的力量,促进森林经营单位向可持续经营方向转变。根据森林认证的要求,森林经营单位首先要引进先进的管理体系和经营体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森林认证将推动企业按照可持续经营标准进行森林经营,不仅会提高森林的生产力,而且有益于保护森林资源。

  从眼前看,森林认证可以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保持现有市场份额或进入新市场;森林认证还可以使企业获得一个高出非认证产品一定比例的市场销售价;通过森林认证,企业将获得经济效益,他们会自觉地将森林经营活动纳入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之内,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环保形象。通过森林认证,企业感到有利可图了,原先被认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环保事业一下成了摇钱树。由于企业为了申请森林认证,竞相采用先进的森林环保治理技术,森林环保治理技术的需求极大增加,这又为技术开发提供了动力,有助于森林环保的良性循环。

  有了“森林认证”这个“中间人”,政府主管部门与森林经营企业的关系自然得到了缓和,政府主管部门不需要时常以执法者的身份向企业施压要其遵守法律法规,甚者给与法律的惩罚。在运用国家强制力的场合,人们是被迫才遵守法律的,其守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无从谈起,很难保证法律得到充分的实施。而且,运用国家强制力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就提高了法律运行的成本,不符合法律的效益原则。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如果有必要将主要依赖政府强制力作为实施法律命令的手段,那么这只能表明该法律制度机能失灵而不是肯定其效力与功效。”①正如美国Collins Pine公司 B Howe所说:“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抱怨政府令人窒息的规章制度,而认证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内在动力,鼓励企业自觉自愿的努力达到一定的结果……单纯靠法律法规却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②

  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充分考虑了以林为生居民的生计问题,以及森林提供的娱乐、文化和其他社会价值。开展森林认证工作,可以将造林绿化、发展地区林业经济、农民脱贫致富,以及生态环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森林认证可以促进与森林认证有关的各权益相关者参与森林保护和森林可持续经营,可以使各权益相关者在森林法律体系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一并实现了。也可以说,森林认证有利于森林法律法规社会效益在较短的时间内充分的实现。

  (三)从推动森林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完善角度。

  1、森林认证将强化我国森林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律只有实现才能起到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不能实现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几乎没有意义。③FSC 10条原则的第一条明确要求,“森林管理应尊重所在国的所有相关法律以及所在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世界环境与发展研究所最近的一份关于认证对企业和政策影响的研究报告指出:森林认证将提高企业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识;获得森林经营认证的企业将对其它企业产生示范作用;森林认证将强化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执行。④因此,有些国家将森林认证视为执行国家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手段。 例如,对于中国以采伐限额为主的强制性行政管理体系来讲,基于市场和自愿原则的森林认证体系可以成为政府开展林业行业管理的有益补充。单一的制度对于一个社会的贡献总是有一定的局限,多种制度配套运转,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就可以提高每个制度的运转效益,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转效益,并且可以节省各种制度的社会成本。

  2、森林认证制度的发展有助于森林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森林经营认证标准的要求不同程度地高于国家法律法规,或包括了更多的因素,如环境方面。改善森林经营是所有森林认证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森林经营不仅要达到森林认证的要求,而且还要求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包括改善经营体系、规划和档案,以及采取预防和缓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目前,森林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法律法规已经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所以说,作为高标准严要求的森林认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我国的森林法律体系引领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另外,森林认证的发展将参与林业的各方联系在一起,使利益各方的地位合法化,并让他们参与法律法规的讨论,可以有效的平衡各方利益,提高法律实际运转的效益,也有助于森林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3、森林认证的示范作用带动了森林法律法规的宣传,有助于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法的实现之所以有时变得很困难,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文化作为其实现的土壤,人们还不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律意识。“知法”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的第一步,法律宣传又是让人们执法的最基础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但是一般性的法律宣传,收效并不尽如人意。在这方面,森林认证又成为法律宣传的良好媒介。森林认证早期的主要影响是认可良好的森林经营,因为森林认证标准是建立在良好的经营实践的基础之上的。从目前的森林认证实践来看,认证的森林没有或极少数处于毁林或退化的状态。森林认证的主要作用是对其它森林经营者的示范效应,认证的森林提供了一个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典范和模板。表明通过了森林认证的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良好。因为增加了真实的利益驱动,相对与单纯的法律宣传,这种榜样的示范性效果更加明显,促使森林经营者和林产品企业自觉的遵守森林法。森林认证不仅考虑了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强调了公众广泛的参与性,森林认证活动提供了一种新的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途径,有助于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有关森林认证立法的几点思考

  基于森林认证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森林法律法规实施与完善的巨大推动作用,我们需要在全面、系统研究全球现有森林认证体系的基础上,吸取各体系的优点,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林情,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一套中国的森林认证的体系,而且还应该将森林认证法律化,换句话说,就是为森林认证立法。

  (一) 森林认证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一方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防止因法律法规的缺位而阻碍甚至破坏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森林认证制度的发展,立法的需要自然也就产生了。同时也是对现有森林法律体系的补充与完善,有利于提高整个森林法律体系的效益。例如,南美洲的玻利维亚,该国林业政策与法规参照森林认证的有关原则和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将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证标准与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融为一体,在吸收国际森林经营宝贵经验的同时,促进了森林认证的发展。①

  另一方面,森林认证立法是森林认证制度健康发展的保障。如同任何一种制度都有自己的优势一样,每一种制度也都有自己的不足,森林认证当然也不会例外。由于森林认证不具备强制性,而是遵循自愿原则,并通过商业认证机制,借助市场对“可持续产品”的需求来推动实施的,它在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以及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作用显著,相对于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言,被形象的称为“软政策工具”。②森林认证不是万能的,其本身机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并不能单独的、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来解决所有的森林问题。在下列条件下,森林认证就有可能鼓励和导致不良的森林经营:一是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没有完全考虑到适合当地可持续性的因素;二是森林认证机构没有充分了解当地的情况,从而错误地引导了森林经营;三是森林认证是一个自愿的进程,需要兼顾生产者和各方的利益,但就森林认证活动本身来说,它也是一种市场机制,是一种企业行为,在市场和利润的诱惑下,难免会染上市场经济的某些顽症。例如,一些森林经营单位认为其经营水平达不到认证的要求,或无能力承担费用时,可能将产品转向无环境意识的消费者,从而恶化森林经营,甚至可能会导致毁林。

  如何避免、减少或者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呢?法律在这方面就可以发挥其独有的魅力了。法律规范作为人的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规范人的行为,即法律规范规定人应该如何行动,包括禁止什么行为、限制什么行为和鼓励什么行为。法律还具有调整、保护、教育、指引和评价功能。我国法理学界一般认为法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国家创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2、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具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3、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在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这是法律的运行有了可靠的保障。国内外有些学者认为,法的可诉性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①如果为森林认证立法,就可以通过国家制定并认可,将森林认证机构、森林认证的管理办法、科学的认证标准等因素纳入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中加以规范,使其具有了普遍适用性,并且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相关权利受到侵害还可以根据其可诉性寻求法律救济。随着法律的发展和演变,法律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具有越来越广泛的任务、作用和功能。②森林法律法规就是保护森林环境、合理开发森林资源,就是协调或调整人与森林的关系。将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等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硬政策工具”与森林认证的“软政策工具”相互兼容,形成开放式的强有力的法律体系,这样可以引导、规范、监督森林和森林产品的经营者遵照可持续经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从事林业经营活动,为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双重保险。

  (二)森林认证立法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为了确保森林认证的有效性、权威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证森林认证质量,促进我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我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蒙特利尔进程等相关国际进程,③逐步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规范我国的森林认证市场,加快相关森林认证立法的进程,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森林认证法律体系。

  1、 森林认证立法应该以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价值;以提升中国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基本取向;应该体现森林认证自身的特点,应该考虑到全部利益的群体,符合环境、社会和经济的标准,保持透明度,依据环境的准则进行运作等基本内容,以科学、可信、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

  2、 森林认证立法应当体现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2000年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到2010年,将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森林认证法律制度应当是充分体现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内在需求的法律,体现市场经济下森林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实现森林经济快速发展与森林保护的良性循环。

  3、 森林认证立法应当追求立法效益最大化。追求立法效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在诸多可能的制度中进行立法和实施成本最低而实施收益最高的制度选择。森林认证立法应当追求实现在森林资源可持续供应、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整体的、长远的效益最大化。

  (1)在开放程度上。现行森林认证体系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原则和标准是世界各国森林经营宝贵经验的结晶,特别是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森林经营的公开性等方面,都值得我们借鉴、吸纳。我国的森林认证体系应定位于开放的体系,减少来自发达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森林问题的责难,不应只局限于某一特定体系,要与国际接轨,争取得到国际市场的承认,为我国森林认证获得多体系的认可创造条件,保证和开拓国际市场。

  (2)与中国国情的契合度上。由于我国的森林管理体制、森林的所有权、经营模式以及经营方向不同,我国的森林认证活动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森林认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遵循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我国已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议,还要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发展不平衡,考虑到环境、经济、社会、森林经营、林产品加工与贸易等各个学科和领域,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制定一套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和林情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体系及森林认证体系。比方说,为了使森林认证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与相关标准的示范工作相结合。我们可以选择2~3个条件比较好的地区或森林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进行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审核示范。示范认证可以为制定我国的森林认证标准和建立森林认证体系提供依据。

  (3)在追求制度创新及其与现行制度的协调上。以前的诸多经验和教训表明过于注重追求制度创新,常常会忽视所创设的制度与现行制度间的协调。应特别注意借鉴现行相关制度在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并促进其与现行制度体系之间的兼容和协调。建立森林认证法律体系要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与国家相关林业政策的实施结合起来,如限额采伐制度、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生态基金补偿制度以及国家生态建设工程等,它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这些政策的实施,或者提供一种机制。

作者:侯月丽 来源:中国环境法网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6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