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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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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等五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8352.3-2005,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2、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1340-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3、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476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616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456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 18352.2-2001)

2、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4-93)

3、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GB 11340-89)

4、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3-93)

5、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 收集法(GB 14763-93)

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GB 16169-1996)

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GB/T 4569-1996)

8、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16169-2000)

9、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4569-2000)

作者:佚名 来源:石油工业标准化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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