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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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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者2次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处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认证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致使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办法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发布信息,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做好善后工作。

  办法界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2个以上乡(镇),给公共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造成伤害人数30人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的市2个以上县(市、区),给公共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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