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指导灾区及时消除受损特种设备隐患,5月19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四川、陕西、甘肃、重庆4省市质监局下发《地震灾害受损特种设备修复和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要在设备使用单位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及时安排全面的安全状况排查,实施逐台安全检验。需要优先安排检验的特种设备包括:机关、商场、交通枢纽和住宅电梯;受地震影响的电站锅炉系统;加油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系统;长输管道、燃气管道及燃气储存容器;自来水厂使用的压力容器;食品供应冷库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系统;医院用电梯、消毒柜、气瓶、医用氧舱和医用氧气储罐、管道输送系统;水电站、发电厂、货场用起重机。
《意见》中对不同地震烈度下的承压类和机电类特种设备需要重点检验的项目(或部位)做了明确规定,承压类设备中,地震烈度6度以下地区,重点检验管口是否泄漏;地震烈度6度以上7度以下地区,重点检验管口泄漏、地脚螺栓和基础沉降;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有针对性地检验;地震烈度8度以上地区,必须进行全面检验。
对于机电类特种设备要按照所依附的建筑结构、基础的地震设防烈度以及地质情况进行检验,并根据地质、基础、建筑结构的破坏情况,对设备与基础或建筑结构的连接部位、承重结构的变形、电气控制和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等进行重点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要求,对需要进行维修改造才能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请该设备的原制造、安装企业或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进行维修改造且检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对报废或长期停用的特种设备,必须及时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如下处置:对盛装有毒介质和液化石油气的承压设备,应及时向罐车或气瓶导出,并存放在安全地带;对盛装天然气的,及时排空;对有倒塌危险且易伤人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应及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