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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电子信息产业有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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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经济政策的承诺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中国将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给予供在中国销售产品的待遇和给予供出口产品的待遇之间的差别。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WTO成员。中国将保证所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自中国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在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非歧视原则,除非议定书或报告书中另有规定。
中国将废除和停止实施效力与WTO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这一承诺是针对最终或暂行法律、行政措施、规定和通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规定或准则做出的。
  
中国将在国家和国家以下一级采取措施,包括废除或修改法律,从而在适用于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以下产品或服务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提供完全的GATT国民待遇:
售后服务(修理、保养和辅助),包括对提供此类服务适用的任何条件,如1993年9月6日颁布的外经贸部三号令对各种进口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方面设置了强制性许可程序:
  
投资体制
  
中国的投资导向及其实施将完全符合《WTO规定》。
  
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
  
中国将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质量、可销售性和可用性,并确认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
  
中国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除非与《WTO协定》相一致。
  
在不损害中国在《政府采购协定》中未来谈判权利的前提下,所有有关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购买供商业销售的货物和服务、供商业销售而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或用于非政府目的的所有法律、法规及措施,将不被视为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措施。 中国对其领土内的个人或企业只实施、适用或执行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抵触的、与技术转让、生产工序或其他专有知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措施。
  
技术转让的条款和条件、生产工序或其他专有知识,特别是在投资的范围内,只需投资双方同意。
  
定价政策
  
中国将在正式刊物上公布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并公布定价机制和政策。中国的价格控制将不被用于向内产业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保护的目的。价格控制将不具有限制或者减损中国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作用。
  

  关于政策制定和执行体制的承诺
  
政府的结构和权利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措施将及时颁布,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措施未能在此类时间框架内到位,则主管机关仍将信守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
  
如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与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不一致,则中央政府将及时予以修改或废除。
  
国家以下一级政府的职权
  
中国将及时废除与中国义务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地方性措施。中央政府将保证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国家以下一级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符合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中承担的义务。
  
贸易制度的统一管理
  
《WTO协定》的规定,包括议定书,将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适用,包括已建立特殊关税、税收和法规制度的经济特区和其他地区以及各级政府。
  
所有个人和实体均可提请中央政府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包括其在《WTO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此类情况将被迅速提交主管政府部门,且当证实未统一适用情况存在时,主管机关将迅速采取行动,使用中国法律项下可使用的救济处理这一情况,同时考虑中国的国际义务和提供意义补偿的需要。主管机关应迅速以书面形式将任何决定和采取的行动告知向中国主管机关做出通知的个人或实体。
  
司法审查
  
中国将修改其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其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议定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相一致。负责此类审查的法庭将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实施的机构,且将不对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益。
  
普遍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决和行政决定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与国民待遇、合格评定、服务的管理、控制、提供或促进(包括发放或拒绝提供服务所需的许可证和其他事项)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此类? 全资中资企业现需申请此类权利,且有关主管机关在批准此类申请时适用最低标准。为加速这一批准程序和增加贸易权的可获性,中国将减少获得贸易权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只适用于全资中资企业),第一年降至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降至30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降至100万元人民币,并将在贸易权的过渡期结束时取消审批制。
  
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公司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贸易权,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 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单独的实体从事进出口,也不需要获得包含分销在内的新的营业许可。
  
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届时,中国将允许在中国的所有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外)。但是,此种权利不允许进口商在中国国内分销货物,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关于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对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给予贸易权的问题,此类权利将以非歧视和非任意性的方式给予。获得贸易权的任何要求仅为通关和财政目的,将不构成贸易壁垒。拥有贸易权的外国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所有与WTO相一致的、有关进出口的要求,如与进口许可、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要求,但将不适用与最低资本金和以往经验有关的要求。
  
正常海关关税
  
中国将自加入时起加入《信息技术协定》(ITA),并将取消中国减让表所列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
中国将自加入时起,取消ITA产品的所有其他税费。

中国同意在其减让和承诺表中将其他税费约束为零。
  
原产地规则
  
一俟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完成,中国将全面采用和适用国际协调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国将不把原产地规则用作直接或间接追求贸易目标的工具。中国将使原产地规则同等用于所有用途。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将保证其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完全符合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并将以完全符合该协定的方式实施此类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进口数量限制 包括禁止和配额
  
中国将不采用、不重新采用或实施除议定书附件3所列措施以外的非关税措施,除非可根据《WTO协定》证明合理。
  
只有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关于非关税措施的法规,且这些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或获得中央政府授权的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实施或执行。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无权制定非关税措施。只有附件3所列机电产品受特定招标要求管理,且这些要求将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号令颁布)的第三章进行管理。附件3包含所有在中国受配额,许可证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的产品,且在相关过渡期内,中国将实施附件3所列配额增长率。
  
中国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将符合《WTO协定》。配额的分配和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将通过一个简单和透明的程序,以保证配额的充分使用。对进口产品价值的确定将依据海关收集的信息和WTO《海关估价协定》。对于以价值表示的配额量,中国将根据提单所列到岸价(CIF)价值确定任何装运货物的价值。
  
目前按HS类别列入附件3的产品是在截至加入时为止在议定过渡期内受配额管理的惟一产品组。任何涵盖额外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均需根据《WTO协定》被证明合理。对于附件3所列受配额和许可证要求管理的产品,任何将在配额年度拥有贸易权的实体,包括拥有进口某一类配额下产品或用于生产目的的投入物的权利的任何企业,均可申请获得配额分配和许可证以进口附件3中所列产品。
  
对于附件3中所列产品,中国的配额分配和许可制度将保证获得配额分配的实体也可获得任何必需的进口许可证。这一制度将符合WTO规则,包括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并将是透明、及时和反映市场条件的,将使对贸易的负担变得最小。配额分配申请只需提交在一个级别的(中央或国家以下一级)一个机构批准。有关机构随后将根据配额分配发放进口许可证,大多数情况为提出许可证请求后的3个工作日,在例外情况下,最长可达10个工作日。许可证应针对配额的全部数量发放,在发放的日历年内有效。该许可证可应请求延期一次,最长达3个月,只要有关请求在现行配额年度的12月15日之前提出。在延期许可证下发生的进口将从进行分配年度的相关配额量中扣除。
  
中国将于申请期开始前至少21天在议定书所指的正式刊物上,公布发放配额分配量和许可证的相关机构、配额量、包括附件3规定的配额增长、每一配额涵盖的所有产品的8位税号和完整描述、申请配额分配和许可证的程序、包括申请期开始和结束的日期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程序或标准等。该申请期为8月1日至31日,配额和许可证应在不迟于该申请期结束后60天分配给申请者。
  
中国将依照以下标准和程序分配配额,这些标准和程序将提前公布,并以符合WTO要求的方式实施,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在适用这些标准时,中国将考虑允许来自WTO成员的生产者平等参与的需要,并考虑最大限度地扩大配额满足使用潜力的需要。

如相关配额量超过配额分配请求的总量,则所有请求将均获批准。
  
进口许可程序
  
中国将更新所有负责进口授权或批准的实体清单,并在清单发生任何变更后一个月内在正式刊物——外经贸部《文告》上重新公布。

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的目的仅为收集统计信息。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2条。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自加入时起,按议定书所列,中国将全面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中国的主管机关将不执行包含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进口和投资的分配、允许或权利将不以国家或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实绩要求为条件,或受到诸如进行研究、提供补偿或其他形式的产业补偿,包括规定类型或数量的商业机会、使用当地投入物或技术转让等间接条件的影响。投资许可、进口许可证、配额和关税配额的给予应不考虑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中国国内供应商。在与其在《WTO协定》和议定书项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企业的合同自由将得到中国的尊重。
  
中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的提价,特别是国营贸易企业进行的提价,不得造成超过其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中所允许水平的保护,或根据WTO规则不能被证明合理。

  注:其他的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还包括技术贸易壁垒、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关税免除、特殊经济区、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出口补贴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产业政策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对任何外国人应依照中国与该外国签订的协议、或依照两国均为缔约方的任何国际公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予以对待。 中国将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将包括调整上一段提及的许可要求,以保证国民待遇。

  版权保护

  中国认识到中国的版权法律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间仍存在一些差距,《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加快。拟议的修改将澄清使用录音制品的广播机构的付酬机制,还包括以下规定: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机械表演权、向公众传播权及相关的保护措施、数据库汇编保护、临时措施、提高法定赔偿金额及强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中国的版权机制,包括《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国际著作权协定的规定》将被修改,以保证完全符合中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义务。
(作者单位: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

作者:郭秀明 来源: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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