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批准《12平方米救灾专用单帐篷》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MZ/T 011-2001《12平方米救灾专用单帐篷》。
该项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
12平方米救灾专用单帐篷
(12m2 Tent for Disaster Relief )
MZ/T 011-2001
前言
本标准对12平方米救灾专用单帐篷的样式规格、技术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救灾专用单帐篷的生产与验收有了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救灾救济司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救灾救济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秀敏、李本公、朱存芳、田国力、阎志壮、张晓宁、韩煜皎、高军、李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灾专用单帐篷的样式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防水阻燃化纤篷布为主要材料制作的救灾专用单帐篷的生产与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50-1995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 1270-1979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3092-1993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 3923.1-1997 纺织品 织物拉伸性能 第1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 条样法
GB/T 4669-1997 机织物单位长度质量和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GB/T 4744-1997 纺织织物 抗渗水性测定 静水压试验
GB/T 5455-1997 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
GB/T 6543-1986 瓦楞纸箱
GB/T 6836-1997 涤纶缝纫线
JSB 39-1993 军用锦丝起绒搭扣带
JSB 40.1~40.2-1993 军用锦丝起绒搭扣带扣合强度和撕揭强度的测定方法
QB/T 2173-1995 螺旋拉链
QB/T 3811-1999 塑料打包带
QB/T 3817-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厚度测试方法 金相显微法
QB/T 3826-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盐雾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3 技术要求
3.1 样式
单帐篷底部为长方形,两坡为起脊式直立墙,两端山墙各开一个门,两侧墙各开窗户两个,其样式见图1.
3.2 规格
单帐篷各主要部位尺寸见图1及表1.
3.3 材料规格
主要材料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略)
3.4 篷体外观质量
图1 样式及主要部位尺寸(略)
表1:篷体各部位主要尺寸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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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位(件)名称 |代号|成品尺寸|极限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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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篷底平面长度 |L1 |4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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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篷底平面宽度 |B1 |3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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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墙高度 |H1 |175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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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高度 |H2 |2600|+30 |
|---------|--|----|----|
|山墙门口宽度 |B2 |800 |±20 |
|---------|--|----|----|
|门帘宽度 |B3 |880 |±20 |
|---------|--|----|----|
|山墙门高度 |H3 |1800|±20 |
|---------|--|----|----|
|侧墙两窗中心距 |L2 |2200|±40 |
|---------|--|----|----|
|窗口宽度 |B4 |800 |±20 |
|---------|--|----|----|
|窗口高度 |H4 |600 |±20 |
|---------|--|----|----|
|窗下口距地面高度 |H5 |1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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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篷体面料为天蓝色,色相及组织结构应符合主管部门批准的标样。各部位色差不低于GB250规定的3-4级。白色印字应颜色饱满。
3.4.2 面料上原残、疵点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疵点标样。
3.4.3 缝制要求
3.4.3.1 缝纫部位表面应平展、整洁、线迹直正、针码均匀。
3.4.3.2 缝制针码:各大片拼幅部位的明线7针~11针/30mm,其他部位的明线8针~12针/30mm,起止针须重缝3道或4道线,长度不少于20mm.断线接头处须重缝20mm~30mm.
3.4.3.3 若采用搭缝拼幅,各幅面拼接处相搭25mm~30mm缝3道线,若拼幅采用双针机折边缝合时,允许缝两道线。横拼时拼缝顺向朝下。
3.4.3.4 各缝制部位应缝制牢固,不得有开线、断线、下炕(掉道、塌边)等缺陷。
3.4.3.5 缝制针眼应做热合贴膜防水处理(不含培土布部位)。
3.5 框架及金属配件要求
3.5.1 框架钢管采用插头与插管对接,用松紧适度的弹簧卡锁定,插接应牢固、稳定。
3.5.2 框架表面需经防锈处理后再进行喷塑处理,颜色为本白色,色相均匀、光洁。
3.5.3 各金属配件需做电镀锌后钝化处理。钩桩和三角桩也可涂底漆后再烤黑漆。
3.5.4 各焊接部位须焊接牢固,手感光滑、平整。焊接处不得有开焊、烧焦等缺陷。
3.6 框架各部件图形及数量
框架结构见图2,各部件名称、数量及图样见表3(略)
图2 框架结构(略)
3.7 部位结构要求
3.7.1 窗、门均有尺寸大于开口的窗帘和门帘,窗口应有间距均匀交叉点连接的“井”字窗格带。窗口四边缝制应规整,无毛边。窗、门及可开启的侧墙两侧用8#闭尾双面拉头螺旋拉链和宽40mm锦丝搭扣带连接,窗口两侧用5#闭尾单面拉头螺旋拉链和宽25mm或40mm锦丝搭扣带连接。窗、门及侧墙开合应方便,卷起能固定(需卷起的部位每面应均匀缝制不少于两点以上的固定点)。
3.7.2 篷体与框架各顶角的结合部位均应加垫布。篷体与框架的连接用捆扎带,捆扎带缝制应加垫布(如缝制在拼缝处可不加)。两山墙斜顶杆、侧梁杆、门立杆、侧立杆及地杆的连接用捆扎带每节不少于3点。篷体与顶梁杆、脊部中间两对斜顶杆不连接。
3.7.3 篷体下沿四周需分别缝制宽度不小于250mm的培土布,门帘和侧墙的培土布均可垂直与山墙的培土布相互搭接对齐。
3.7.4 篷顶六个角部位和侧墙顶中间部位加垫布牢固缝制拉绳袢,袢上钉缀铝篷圈或带管三角环,篷顶四角的拉绳袢应向外呈45°角。拉袢的缝制方法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
3.7.5 篷体下沿与地杆接触部位缝制长10mm~20mm的铆合铝篷圈或环状拉带12个,每山墙4个、侧墙2个,间距均布,铝篷圈或环状拉头与地杆平齐,可用钩桩固定。
3.7.6 山墙与侧墙的缝合可用双针机暗包缝或用宽16mm的涤纶线带滚边缝合两道线。
3.8 理化性能要求
3.8.1 面料的理化性能见表4.(略)
3.8.2 框架及金属配件的理化性能见表5.
表5:框加及金属配件理化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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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件名称 | 项目 | 指标 |
|------|---------|---------------|
| |膜层附着力(级) |不低于3 |
|框架喷塑件 |---------|---------------|
| | |96h膜层不起泡、不脱落,无锈|
| |膜层耐盐雾 | |
| | |斑 |
|------|---------|---------------|
| |锌镀层(μm) |不低于15 |
| |---------|---------------|
| |锌镀层耐盐雾 |48h主要表面无锈斑 |
|金属配件 |---------|---------------|
| |漆膜总厚度(μm)|不低于35 |
| |---------|---------------|
| |漆膜耐盐雾 |72h主要表面无锈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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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方法
4.1 材料试验
各种材料进厂后或使用前应按相关标准试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2 外观检验
4.2.1 检验条件
在天然散射光线或无反射光的白色透射光线下进行,光的照度不得低于300lx(相当于40W日光灯下距离500mm处的光照度)。
4.2.2 外观质量的检验以目视观感和手感检验,并与主管部门批准的标样比照检验。
4.3 尺寸检验
成品尺寸的检验用卷尺测量。
4.4 理化性能检验
4.4.1 面料断裂强力的检验按GB/T 3923.1的规定。
4.4.2 面料静水压的检验按GB/T 4744的规定。
4.4.3 面料单位面积质量的检验按GB/T 4669的规定。
4.4.4 面料阻燃性能的检验按GB/T 5455的规定。
4.4.5 框架喷塑件膜层附着力的检验按GB 1720的规定。
4.4.6 框架喷塑件及金属配件锌镀层耐盐雾的检验按QB/T 3826的规定。
4.4.7 金属配件锌镀层厚度的检验按QB/T 3817的规定。
4.4.8 拉绳、窗格带和捆扎带断裂强力的检验用拉力试验机。
4.4.9 锦丝搭扣带扣合强度和撕揭强度的检验按JSB 40.1~JSB 40.2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外观质量的检验
外观质量的检验由生产单位按第4章规定逐项检验,符合规定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5.2.2 理化性能的检验
理化性能的检验以一批次的抽样数量,按4.4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符合规定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5.3 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
a)当材质、工艺和生产单位变化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定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的检验;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主管部门提出检验时。
型式检验时,应按检验抽样规定抽取样本后对第4章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5.4 检验抽样
5.4.1 检验以一次交验的产品为一批,每顶帐篷为一个单位产品。
5.4.2 抽样数量
5.4.2.1 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检验的数量共为2顶(套)。
5.4.2.2 理化检验用篷体面料、辅料及框架杆、金属配件的抽样,允许从同批量的原材料中抽取,数量为:篷体用面料、辅料(辅件)各3件;框架用杆、钩桩、三角桩、拉环各3件。
5.4.3 抽样方法,以1000顶为一批次(不足1000顶按1000顶计),随机抽取所需数量。
5.5 质量判定
5.5.1 缺陷分类
每顶帐篷存在的质量缺陷按对使用性能、外观影响程度分为:轻缺陷、重缺陷和严重缺陷三类。质量缺陷的判定见表6.(略)
5.5.2 合格品的判定规则
严重缺陷为不合格品。当轻缺陷≤5处,重缺陷≤2处(不含理化性能)或当轻缺陷≤8处,重缺陷≤1处(不含理化性能),则判定该顶帐篷为合格品。
若因该顶帐篷不合格需对批次产品做出判定时,应进行第二次加倍抽样检验。若仍有一顶帐篷不合格,判这批次产品不合格。
当篷体面料阻燃≥15S而≤30S时,可第二次加倍抽样检验,若仍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标志
6.1.1.1 帐篷顶坡两面居中均匀排列印刷“救灾专用”字样,字划粗细50mm~60mm,每字尺寸500mm×500mm;右下角距边150mm~200mm,在长度1400mm~1600mm范围内,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每字尺寸高150mm、宽140mm.
6.1.1.2 门两侧居中距地650mm处,分别印“救”“灾”字样,每字尺寸700mm×650mm,字划粗细80mm~90mm.
6.1.1.3 两侧立墙右下角距地250mm~300mm、距边100mm~200mm处,在长700mm×高400mm的范围内均匀排列印制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不得有其他文字)。
6.1.1.4 印字为白色平头标准黑体字。
6.1.2 包装标志
6.1.2.1 外包装袋上根据包形大小印制“救灾帐篷”及数量、净重、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等内容。
6.1.2.2 纸箱标志
6.1.2.2.2 纸箱外一律用黑色字,产品名称与生产单位为黑体,其余为宋体,印刷布局合理,大小适宜,字迹应清晰、工整。
6.2 包装
6.2.1 包装分内、外两种,内包装用篷体材料缝制的包装袋,外包装用纸箱。
6.2.2 内包装用袋为手提包式样,其封口部位用5#或8#拉链扣合,内包袋上分别缝制两条天蓝色涤纶线带为提手带,提手带应从外包装袋底部兜过,长度以装好篷体或框架后能系紧为宜。篷体包装袋的规格尺寸为1200mm×280mm×280mm,框架包装袋的规格尺寸为2100mm×280mm×280mm.
6.2.3 框架的所有篷杆先用捆扎带系紧后,装入内包装袋。框架包装时无钢管插锁的插接短管需用塑胶进行封头保护。配件工具袋装入篷体袋内。
6.2.4 配件工具袋内装帐篷拉绳9条,其中长6m的2条、4m的7条(含备用1条),钩桩12个、三角桩9个(含备用1条)。
6.2.5 篷体包装袋内需附产品包装单和产品合格证,注明产品名称、各部件名称及数量、装配使用说明书、检验人员等内容。
6.2.6 外包装用纸箱,将篷体,内包装袋和框架内包装分别装入1200mm×280mm×280mm和2100mm×280mm×280mm的纸箱内。纸箱的质量要求应符合GB/T 6543中不低于2类的规定。
6.2.7 纸箱上下口盖对接处须用宽55mm~60mm胶粘带封牢,胶粘带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6.2.8 捆箱用宽12mm~15mm塑料打包带,分别打成“#”字和“丰”字,打包带的质量要求应符合QB/T 3811的规定,捆扎应牢固。
6.3 运输与贮存
6.3.1 包装件在运输、贮存中严禁露天堆放,不得日晒雨淋。搬运、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摔。
6.3.2 贮存包装件的仓库必须通风干燥,相对湿度不得超过80%。
附录A:(标准的附录)框架配件图形(略)
附录B:(标准的附录)配件图形(略)
附录C:(标准的附录)拉绳袢缝制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