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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证据“五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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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该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全面准确的收集证据,事后自行补充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从法律依据上讲,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从法律性质上讲,它不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先惩罚,也不是对其财产进行的预先处置,更不是检验检疫机构的终局行为,而是对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管的措施。

  目前,在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活动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越来越多地被采用。但由于其法律界定的含糊性和强制性,若适用不当,极易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因此,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意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法定期间。只有在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后才能采取这一措施。二是法定情形。只有具备了特殊、紧急两个前置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措施。三是法定权限。只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采取这一措施。这种“批准”,可以是“一案一批”,“事先授权”,也可以是“事后追认”。四是法定时限。采取这一措施,只能“先行”七日,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五是法定要求。必须妥善保管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二,注意权衡必要性。在日常执法中,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证明的,并非一定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在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中,大部分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都是在应急状态实施的,因此现场实施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法,并做好应付突发性事件的心理准备。

  第三,注意物品的“三性”。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对违法物品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进行保存,以此代替扣押单。

  第四,注意文书制作。文书制作要严密。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制作物品清单时一定要按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级和单位数量逐一登记全、登记清,要使用标准的计量单位,如千克等,不能用一车、一筐、半箱等含糊单位。

  第五,注意处理期限。处理期限不能遗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法律的这个规定主要有两个含义:一是检验检疫机构先行登记保存的有效期只有7日,超过规定期限,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被视为无效;二是作出处理决定。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审查和判断证据,一旦认为当事人无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解除登记保存。

作者:武守群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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