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了《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明确规定禁止销售以下食品: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质量(品质)等级的;没有在显著位置标示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的食品都禁止在市场进行销售。
工商部门表示,成都各工商所将严格按照要求清查以上食品,重处那些责令退市却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厂商。如果消费者发现以上禁售食品,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