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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做好国际救灾援赠物资检验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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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国际救灾援赠物资质量安全和快速通关。

  通知首先明确,经与民政部进一步协调,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可凭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全国妇联办公厅、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证明,受理国际救灾援赠物资报检。在目前应急援助阶段,如货物已到,相关部门证明还未出具,可先检验放行,要求接收单位后补手续。对国际救灾援赠的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物资,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通知要求,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设立专门的国际救灾援赠物资报检窗口,实行24小时受理报检服务。抽调人员,加强口岸一线现场查验力量,做到快速受理、随到随检、快速验放。对国际救灾援赠物资,在口岸现场查验批次、货证是否相符,感官检验物资包装标识是否完整,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经感官检验合格的,在做好物资流向以及接收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登记后立即放行。食品等涉及人类安全、卫生、健康的物资,感官检验合格并抽取样品后先放行,随后立即对样品进行实验室快速检测。如检测不合格,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停止使用。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受理的国际救灾援赠物资的实际情况,确定须留样进行实验室检测的物资。

  通知规定,国际救灾援赠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的人血清白蛋白入境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受理报检,可免除办理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须查验其名称、批号、规格、数量、包装、输出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经查验合格的,予以快速放行;经查验不合格的,予以封存、退回或销毁。口岸查验人员必须将上述查验项目、查验结果,以及“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注册号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备案;无法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禁止入境。

  通知强调,在对国际救灾援赠物资实施快速验放的同时,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要严防不法企业、机构利用国际救灾援赠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作者:夏文俊 曾星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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