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班牙颁布根据欧盟有关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和废蓄电池的第2006/66/EC号指令制定的第106/2008号皇家法令。
上述的欧盟电池指令于2006年颁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就电池的回收、处理、循环再造及弃置确定具体规定,并与1991年颁布的原有电池指令一样,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镉及铅含量超出规定的电池,但限制更加严格,禁止以下电池在市面出售:
1.不论是否装嵌于电器内的电池和蓄电池,其汞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0005%,但汞含量低于2%的钮型电池除外;
2.便携电池和蓄电池,包括装嵌于电器内的电池,其汞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002%,但用于紧急及警报系统、医疗设备或无电线电动工具的便携电池和蓄电池除外。
第2006/66/EC号指令规定,含有超过0.0005%汞、0.002%镉及0.004%铅的电池、蓄电池及钮型电池,必须标示有关金属的化学符号,即Hg、Cd或Pb。此外,被视为危险的废电池和废蓄电池,如钮型电池及镉或铅蓄电池废料,必须运往认可的危险废料管理公司处理。
每家电池生产商必须根据所属成员国的注册程序,在每个成员国注册。成员国有责任确保已制订合适的电池回收计划,生产商则须就在市场出售的电池负责,有关责任根据所选择的回收计划而定。西班牙已于第106/2008号皇家法令阐述各种回收计划,包括由主管当局主导的计划,以及由生产商担当主要角色的计划,如个别回收计划及综合回收计划等。设立个别回收计划或综合回收计划的生产商,须为计划申领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为5年,可以连续续期。
电池指令第11条(即西班牙第106/2008皇家法令的第17条)规定,制造商的电器设计须确保废电池易于拆除,但在以下情况可获得豁免:基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整合理由,电源供应须持续不断,因此电池必须与设备永久连接。
西班牙当局认为,豁免范围十分狭窄,并举出一些豁免例子。例如,基于安全理由,可能无法在电源突然中断时发挥其保安功能的警报系统;以及基于医疗需要,使用的心脏起搏器。另一豁免例子是,电脑化网络内的机密资料需要保护,因此电池须与设备永久连接。
第2006/66/EC号指令第16条(转化为西班牙第106/2008皇家法令第14条)规定,“生产商”(或代其行事的第三者)负责支付电池废料管理的费用。“生产商”指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包括装嵌于电器内的电池))的任何个人。
从2009年9月26日起,生产商须用标签清楚标明电池的电容量,并须于每年4月1日或之前,提交上年度的相关资料,其中包括:
1.在市面出售的电池的重量、数量及种类。
2.回收及处理的电池数量。
3.所采用的回收计划。
西班牙的电池法规将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而欧盟的新电池指令亦将于同日在所有成员国实施。欧委会预计于短期内就新电池指令颁布指引。